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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
 

(福建)南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盈禾体育》(国发〔201420号)、《盈禾体育》(工商企注字〔20152号)和《盈禾体育》(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企业自主、简单高效、公开透明、防控风险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南平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但分支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其它市场主体按现行的法律法规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条  未开业是指企业设立登记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注销登记前没有债权债务的情形。

无债权债务是指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解散进入清算期间没有债权债务,并且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企业已自行组织清算完结的情形。

第五条 满足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申请简易注销或者普通注销登记。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简化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企业普通注销登记是指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材料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有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企业的股东股权(合伙人的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三)企业被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因投诉、举报、信访等有关部门尚未处理完毕的;

(四)企业存在股权纠纷、投资纠纷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

(五)企业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未支付、税款未清缴或者其他清算事务未处理完毕的;

(六)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政府有关单位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有异议的;

(七)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八)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的。

第七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经全体股东(合伙人)同意。有限公司由股东、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组织清算。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免于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和通过报纸刊登清算公告。

第八条  企业应当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届满后,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第九条  利害关系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认为企业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或者不适宜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可以书面方式或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在作出决定前收到异议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但可以按照普通注销程序重新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免予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及其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清算组备案证明、分支机构的注销证明、清税证明等材料,但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合伙人)签署的承诺书。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登记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全体股东或合伙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属于本暂行办法所称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规定条件,不存在有关不适用情形;

(二)企业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或者分支机构均已注销、对外投资已清理完毕,企业已清算完结,包括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等均已清偿;

(三)保证有关申请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并依法确定注销登记申请书的签署人;

(四)承诺注销登记不免除企业及签署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如因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企业注销登记的,本企业及签署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采用一审一核方式,在未出现异议的情况下,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请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并答复利害关系人。

第十四条  企业公示简易注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的,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因前款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申请普通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简易注销办结后,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股东或合伙人主张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股东或合伙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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