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ZZ00100-0202-2016-00010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 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 2016-02-01
名 称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盈禾体育》的通知
文 号 : 漳政综〔2016〕7号 主 题 词 :
漳政综〔2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盈禾体育》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盈禾体育》(国发〔2014〕20号)、《盈禾体育》(工商企注字〔2015〕2号)和《盈禾体育》(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企业自主、简单高效、公开透明、防控风险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上述企业不包括登记后经营3年以上(含本数)、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未开业是指企业设立登记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注销登记前没有债权债务的情形。
无债权债务是指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解散进入清算期间没有债权债务,并且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企业已自行组织清算完结的情形。
第五条 满足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申请简易注销或者普通注销登记。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简化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企业普通注销登记是指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材料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应按普通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一)有对外投资未收回或处置的;企业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未支付、税款未清缴或者其他清算事务未处理完毕的;
(二)设有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三)企业的股东股权(合伙人的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四)股东或利益关系人等对公司解散、注销有异议的;
(五)被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有登记机关认为不宜办理注销的其他协助执行事项的;
(六)企业存在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尚未处理完毕或者纠纷尚未解决的;
(七)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八)企业因被投诉、举报、信访等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处理的;
(九)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第七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经全体股东(合伙人)同意。公司由股东、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组织清算。
取消清算组备案。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免于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缩短公告时间。企业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届满后,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第八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及其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清算组备案证明、分支机构的注销证明等材料,但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合伙人)签署的承诺书。
第九条 全体股东或合伙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属于本办法所称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规定条件,不存在有关不适用情形;
(二)企业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或者分支机构均已注销、对外投资已清理完毕,企业已清算完结,包括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等均已清偿;
(三)保证有关申请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并依法确定注销登记申请书的签署人;
(四)承诺注销登记不免除企业及签署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如因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企业注销登记的,本企业及签署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由企业股东或合伙人承诺负责,登记机关只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简易注销登记采用一审一核方式,在未出现异议的情况下,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 在简易注销公告期间和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企业简易注销提出异议。异议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申报,也可以直接到登记机关现场申报,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录入业务系统予以警示。
存在异议的,由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简易注销。
第十二条 简易注销办结后,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股东或合伙人主张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股东或合伙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严重的可以撤销注销登记,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