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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印度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发布时间:20167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杨剑壕

 

    1996年仲裁和调解法》是印度最重要的ADR法律文件。该法以《盈禾体育》为样本,对印度仲裁进行了全面规定。201512月,印度议会正式通过《2015年仲裁法修正案》。新法对《1996年仲裁和调解法》作了修改和补充,其内容涉及仲裁员委任、仲裁员回避、仲裁程序、仲裁期间、仲裁费用、裁决撤销与执行等方面。新法的颁布标志着印度仲裁制度的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仲裁员的委任与回避

    仲裁员的委任

    印度《1996年仲裁和调解法》(以下简称《1996年仲裁法》)对仲裁员委任的相关规定与《盈禾体育》(以下简称《盈禾体育》)基本一致。根据印度《1996年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员的人数(总数应为奇数)、国籍、资格以及委任程序。

    首席法官或由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在指定仲裁员之前,应当要求仲裁员作出书面披露并考虑当事人对仲裁员资格能力的约定以及可能影响仲裁员独立性或公正性的事项。

    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且仲裁当事人所属国籍不同时),首席法官或由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在指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时,可考虑指定与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的人担任仲裁员。首席法官或由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所作的指定仲裁员的决定不容上诉。

    2015年仲裁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15年仲裁法》)对仲裁员的委任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新法首先将上述“首席法官或由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指定和审查仲裁员的相关权力转移至“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或由上述法院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其中,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由最高法院及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指定仲裁员和审查仲裁员资格;在其他仲裁案件中,则由高等法院及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指定仲裁员和审查仲裁员资格。

    此外,新法要求受理申请的法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在通知到达另一方当事人后60日内完成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员的回避

    1996年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员的书面披露义务,要求仲裁员自其被委任后(乃至整个仲裁程序过程中)及时向当事人书面披露可能影响其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事实。当仲裁员公正性或独立性受到质疑或仲裁员不具备当事人约定的资格时,仲裁员可以被申请回避。当事人在指定仲裁员时,明知仲裁员具有回避的情形而未据此申请回避的,事后不能再以同种回避事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

    2015年仲裁法》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根据新法的规定,仲裁员应当披露的情节包括:

    1.与一方当事人或主要争议存在或曾经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可能影响仲裁员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联系或利害关系,不论这些联系或利害关系是财政上的、商业上的、职业上的或其他方面;2.可能影响仲裁员投入充足时间参与仲裁的情形,尤其是当这些情形可能导致仲裁员无法在12个月内完成仲裁工作。

    仲裁的三种程序

    普通程序

    根据《1996年仲裁法》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仲裁程序自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的通知后开始。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仲裁语言、仲裁地点以及仲裁庭的审理方式(书面或开庭)等。

    未能达成上述约定的,仲裁庭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仲裁,有权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有权决定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以及是否进行开庭审理(此时,如一方当事人请求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开庭审理,当事人约定不应开庭审理的除外)。此外,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答辩、专家委任制度的具体规定亦与《盈禾体育》大致相同。

    2015年仲裁法》在保留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补充。新法允许答辩人针对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如反请求未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应当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应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应尽可能举行听审,以便当事人举证和进行口头辩论。在听审过程中,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理由,否则,仲裁庭不应许可任何要求暂停仲裁的请求,并且,仲裁庭有权对缺乏充分理由的申请方作出罚款处罚。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2015年仲裁法》的一大创举。新设立的简易程序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致力于提高仲裁效率。

    新法允许当事人在任何阶段(仲裁庭组成前或组成后)达成书面协议,通过简易程序解决争议。简易程序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仅在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下或仲裁庭认为必要时,方对特定问题进行听审;在举行听审时,仲裁庭可采取方便纠纷快速解决的技术措施。简易程序还要求仲裁庭在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如仲裁员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应承担与普通程序相同的法律后果。

    临时措施

    根据印度《1996年仲裁法》的规定,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或者裁决作出后法院判决前,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或向法院申请临时保护措施。

    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包括:1.保全、临时保管或变卖仲裁协议中的标的物;2.暂管仲裁的争议标的金额;3.对仲裁案的任何财产或物件进行扣留,保存或检验,并对可能产生问题的财物采取同样措施,并且为上述目的可以授权任何人进入当事人的任何土地或房屋,授权任何人采集样本、进行为收集证据或信息所必要的检验和试验;4.临时禁令或指派破产管理人;5.其他法院认为合适和方便的临时措施。

    此外,仲裁法还赋予了当事人向仲裁庭临时申请保护措施的权利。根据仲裁法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采取任何其所认为必要的临时保护措施或要求当事人提供适当担保。

    2015年仲裁法》在保留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适当补充。新法明确了仲裁庭可以采取法院所能采取的临时保护措施。新法要求当事人在法院作出临时措施裁定后90日内或法院确定的延长期限内启动仲裁。新法还明确法院与仲裁庭关于临时措施的分工:“一旦仲裁庭组成,法院就不应当再受理当事人的临时措施的申请,除非法院认为存在阻碍当事人通过仲裁庭实现救济的情形。”这使得法院和仲裁庭的权力分工更加有序,有利于防止法院和仲裁庭互相推诿,提高仲裁效率。

    仲裁裁决的时间、费用及执行

    裁决期间

    为解决“久拖不决”的问题,《2015年仲裁法》要求仲裁庭在限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并规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

    仲裁裁决原则上应在仲裁庭开始仲裁后12个月内作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上述期限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的仲裁期限的延长,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认为当事人理由充分的,可以延长期限。

    新的补充规定致力于提高仲裁庭的仲裁效率:如仲裁员在仲裁庭开始仲裁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则仲裁庭有权获得当事人所额外给付的费用;如仲裁庭未在开始仲裁后12个月内或当事人规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裁决,仲裁员应被终止职务,法院延长仲裁期限的除外。

    在法院作出延长期限的情况下,如法院认为仲裁拖延可归因于仲裁庭,法院可裁定减少仲裁员薪酬,但所裁减的薪酬不应超过5%/月。法院在延长上述期限的同时,可指定其他仲裁员替代原仲裁员,替代仲裁员应在原仲裁员已取得的工作进展和已收集的证据或其他资料的基础上继续仲裁。

    裁决费用

    根据《1996年仲裁法》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用应由仲裁庭裁决作出。仲裁庭应确定支付仲裁费用的一方当事人、仲裁费用总额、费用的确定方法及其支付方式。上述费用包括:1.仲裁员和证人的费用和开支;2.法定支出;3.管理仲裁员的机构的行政支出;4.其他与仲裁程序或裁决相关的费用开支。如裁决无特别指明,则应当支付仲裁费用的一方应按18%的年利率支付其所拖欠的仲裁费用利息(从裁决作出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因《1996年仲裁法》存在规定模糊、仲裁费用不合理、忽略当事人履行能力等诸多问题,导致仲裁费用往往得不到切实执行。为解决上述诸多问题,同时与其他新规定相协调,《2015年仲裁法》对此部分进行了重要修正和补充。

    第一,新法赋予了法院确定仲裁费用的权力,并将法院在仲裁中的开支纳入仲裁费用范围。

    第二,新法将18%的年利率调整为高于印度储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2%的利率,并强调仲裁庭或法院在确定仲裁费用时应考虑费用支付一方的实际履行能力、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总额。

    第三,新法明确了应当支付仲裁费用的一方为仲裁败诉方。

    第四,新法要求法院或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时考虑以下情形:1.各方当事人的综合表现;2.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得到部分支持;3.是否因当事人提出不必要的反请求而造成仲裁拖延;4.是否存在一方当事人拒绝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合理解决争议的方案的情形。

    第五,新法赋予了法院和仲裁庭在决定仲裁费用方面更大的权力。根据新法的补充规定,法院或仲裁庭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包括:1.另一方当事人支出的部分费用;2.某一特定期间内的费用支出;3.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发生的费用支出;4.仲裁中因采取特定措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5.与仲裁程序特定部分相关的费用;6.某一特定期间内的利息。

    最后,新法允许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仲裁费用,但该协议需在争议发生后订立方为有效。

    裁决撤销与执行

    根据印度《1996年仲裁法》的规定,如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或法院认定仲裁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或裁决违反印度的公共政策时,法院应当撤销裁决。

    2015年仲裁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和解释,使得仲裁法的规定更加明确与合理。

    新法指明仅在裁决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方能认定裁决违反公共政策:1.诱导、欺诈或腐败情形;2.违反调解程序的保密义务或证据可采性规则;3.与印度基本法律政策相抵触;4.违反最基本的道德或公正理念。

    新法要求提出撤销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相关通知。法院须及时处理当事人的申请,至迟应于另一方当事人收到申请方的通知后1年内作出决定。

    根据新法的规定,当裁决主要内容为金钱给付时,当事人可在提供充足担保或保证金后向法院申请暂停执行裁决,法院如认为适当,可暂停执行裁决。

    印度仲裁制度改革的特点

    权力分工合理化 明确权力分工是印度仲裁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体现在《2015年仲裁法》对仲裁管辖、临时措施等方面的改革。新法首先针对不同案件类型的复杂程度,将较为复杂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划由较高层级的法院进行管辖,有利于争议的解决。此外,新法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的时间界限,避免了仲裁庭和法院权力的冲突。

    仲裁服务便捷化 仲裁程序是印度仲裁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2015年仲裁法》设立的简易程序,致力于提供便捷的服务,它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避免了繁冗的开庭程序和不必要的开支,方便了当事人争议的快速解决。此外,新法致力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在保护仲裁胜诉方利益的同时,新法还强调对败诉方权利的救济,为败诉方提供了较为便捷的救济渠道。

    法律规定明确化 2015年仲裁法》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仲裁费用的范围,规定了法院或仲裁庭确定仲裁费用时应当考虑的情形,使仲裁费用更加明确和合理;对违反印度公共政策而导致裁决撤销的情形,作出了进一步释明,明确法院作出撤销决定的依据。

    强调仲裁的效率 印度司法界一向以行事缓慢、效率低下而饱受诟病。《1996年仲裁法》对仲裁程序和裁决作出缺乏明确的时间规定,许多仲裁案件也因此久拖不决。《2015年仲裁法》针对《1996年仲裁法》这一弊端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一方面,新法通过奖励措施鼓励裁决快速作出;另一方面,新法通过制裁手段以防止仲裁过分拖延。

    尽管《2015年仲裁法》进一步完善了印度仲裁制度,使印度仲裁显得更切合实际。然而,改革并非完美,部分旧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新规定甚至带来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部分规定过于僵化。《2015年仲裁法》对所有类型的仲裁案件(简易程序案件除外)进行“一刀切”的时间限制,如仲裁员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则仲裁员将面临被减少薪酬和终止委任的风险。该规定虽有助于防止仲裁拖延,但显然忽略了仲裁的灵活性和部分案件的复杂性,对裁决效率的片面追求可能导致部分仲裁案件裁决质量的下降。

    法院干涉明显增强。法院对仲裁的适当监督有助于仲裁规范地运行,过多的干涉则会破坏仲裁的自治性和民间性。新法生效后,法院对仲裁的干涉明显增强,体现在法院对仲裁费用的确定、对仲裁期间延长的批准、对仲裁员的制裁等方面。法院对仲裁的干涉虽表面上有助于仲裁程序的规范和裁决效率的提高,然而,考虑到印度法院早已不堪重负的诉讼负担,其实际效果有待考证。

    部分规定仍然模糊。仲裁规定的明确化是印度仲裁制度改革的特点之一,然而,部分仲裁法律规定仍然模糊。例如,新法对“公共政策”理解包括“最基本的道德或公正理念”,这样的解释显然不够明确,有造成法院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风险。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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