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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仲裁法运行机制述要
 

泰国仲裁法运行机制述要

发布时间:20167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杨剑壕

 

    在遵循《盈禾体育》原则的基础上,泰国2002年颁布的新仲裁法——《泰历2545年仲裁法》(以下简称《盈禾体育》)对旧法作了重大修改,其内容涉及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裁决撤销、裁决承认与执行等方面。新法的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泰国商事仲裁制度,适应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因而得到国内外的普遍赞许。本文以泰国现行仲裁法为依据,从仲裁主体、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法院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入手,对泰国商事仲裁制度进行述评。

    仲裁主体

    当事人与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因此,任何人只要具备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便可成为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机构和私人可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国家机构也具备成为仲裁当事人的资格。

    泰国目前有两大仲裁机构:商事仲裁协会和泰国仲裁协会。二者都配有标准的仲裁规则和合格的可供选任的仲裁员名单,但后者收费低廉且免收行政管理费,在实践中的受案量亦远高于前者。

    除此之外,一些政府部门还提供特殊的仲裁机制。当事人的范围界定、仲裁机构和机制的设置体现了泰国商事仲裁的便捷性、经济性和专业性。

    仲裁员与仲裁庭

    仲裁员的资格、委任与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员应“公正”“中立”以及具有与当事人商定的资格,只有在当事人的协议中,没有对仲裁员的资格作出具体规定时,方按照仲裁机构的标准对仲裁员资格进行认定。这体现了泰国商事仲裁的灵活性和专业性。仲裁方式分为独任仲裁和多人仲裁。无论何种仲裁方式,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均为奇数。

    仲裁员的委任以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以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为例外。约定独任仲裁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仲裁员的委任达成一致,经一方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指定。约定多人仲裁时,各方应各自指定相同数量的仲裁员,并由被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一名额外的仲裁员。当事人逾期未指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逾期未就首席仲裁员的委任达成一致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指定。

    仲裁员的回避、终止与责任

    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应及时向当事人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任何情况。在当事人对仲裁员存在合理怀疑或仲裁员不具备各方当事人商定的资格时,当事人可申请仲裁员回避。回避的申请应及时提出,逾期无效。

    仲裁员委任因以下两种情况而终止:第一,仲裁员死亡;第二,因拒绝接受指定,或破产,或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准无行为能力人,或基于其他原因而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仲裁员辞任或由当事人协议终止委任。仲裁员委任因上述任何原因而终止时,应依照原规则指定替代仲裁员。

    仲裁员责任豁免和处罚是泰国商事仲裁制度的特色内容:仲裁员不承担因履行职责而导致的民事责任,仲裁员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由此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除外;索要、接受或同意接受贿赂的仲裁员将被单处或并处最高可达10万泰铢的罚金或不超过10年的监禁。该规定在确保仲裁员专业性的同时,强化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仲裁协议

    协议形式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全部或部分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盈禾体育》不仅允许仲裁协议采用单独协议或合同条款的形式,还作了变通规定:“仲裁条款如载于互相往来的书信、传真等资料或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或在申请书和答辩书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否认的,应视为存在仲裁协议。在合同中援引载有仲裁条款的一项文件,也构成仲裁协议,但该合同须是书面的且此援引足以使该合同条款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协议范围与效力

    除私人之间,私人与政府机关也可约定通过仲裁解决合同争议,仲裁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作出的裁决可被执行。

    此外,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可转让性和排除法院诉讼管辖的效力。

    首先,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因协议的任何一方死亡、法人资格终止,或处于盈禾体育、破产管理,或被法院宣布为无行为能力、准无行为能力人而受到影响。仲裁庭作出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

    其次,主合同发生转让时,仲裁条款仍然有效,受让人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

    最后,在一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向另一方提起诉讼时,被起诉的一方可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审查期间,当事人可启动仲裁程序,仲裁庭可继续仲裁并作出裁决。

    仲裁程序

    申请

    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按仲裁机构的规定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以及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等。申请人可随同其陈述提交其认为相关的文件和证据,附注说明拟引用作为证据的文件或其他证据。未能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书的,仲裁庭应终止仲裁程序,当事人对申请程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书,并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应立即将申请书以挂号信或其他适当的方式送至另一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点。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收到申请书后15日内,按照仲裁机构规定的格式,针对申请书具体内容提出书面答辩或反申请,并可同时提交与此相关的文件或证据清单。

    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出答辩的,仲裁庭应继续仲裁,但不应将此行为视为对申请人陈述的认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修改、补充其请求或答辩。

    审理

    仲裁方式与法律

    仲裁当事人可对审理方式(书面或开庭)、仲裁地点和语言文字进行约定,未约定的,由仲裁庭确定。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亦可由当事人约定(若无特别指明,被指定的外国法为该国的实体法),未约定法律的,仲裁庭应适用泰国法律。此外,《盈禾体育》还允许进行友好仲裁和依据贸易惯例进行仲裁。

    临时措施与抗辩

    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临时保全措施。当事人未在保全裁定作出后30日内申请仲裁的,保全裁定归于无效。此外,当事人可就无权管辖或仲裁庭越权行为向仲裁庭提出抗辩,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仲裁庭组成的有效性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裁定。

    证据与专家问题

    仲裁庭有权采纳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该证据违反当事人约定的形式除外。仲裁庭、一名仲裁员或一方当事人在取得仲裁庭多数成员同意下,可请求法院调取文件或材料。除非另有约定,仲裁庭可委任专家就待决问题向仲裁庭提出报告,也可要求当事人向专家提供任何相关的资料,或向专家出示或允许其接触任何相关的文件、材料和场所,以供检验。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或仲裁庭认为必要的,专家应参加开庭。

    缺席与异议权放弃

    一方当事人不出庭或不提供书面证据,不影响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并根据其所收到的证据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另一方未遵守《盈禾体育》或仲裁协议的约定,但仍继续进行仲裁而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裁决

    裁决的原则、内容及效力

    仲裁裁决奉行“多数决”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除非另有约定,裁决应经由仲裁庭多数人作出,如无法得到多数人通过,首席仲裁员应单独作出裁决。多数仲裁员的签名即可使裁决书产生效力,但须说明缺漏任何签名的理由。除根据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对仲裁费用和仲裁员报酬作出的裁决外,不能对仲裁协议范围外的事项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的内容主要包括裁决所依据的理由、仲裁时间、地点、仲裁费用、仲裁员报酬等。值得注意的是,仲裁费用和仲裁员报酬不能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而由仲裁员依裁决而定。裁决一经作出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即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如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决的更正、解释与补充

    若无特别约定,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在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后,可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的错误作出更正,或对内容作出解释,或对裁决遗漏的当事人请求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如认为请求合理,应及时更正错误或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作出解释,或60日内作出补充裁决,该解释和更正构成裁决的一部分。

    法院监督与裁决执行

    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

    撤销裁决与不予执行裁决的法定情形大致相同。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法定情形时,法院应撤销或拒绝执行裁决:(1)一方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2)仲裁协议无效;(3)未向当事人发出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使其无法陈述案情;(4)裁决处理的争议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仅能撤销裁决中超出协议范围的部分);(5)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约定或《盈禾体育》不符。

    此外,如法院在审查时发现仲裁庭裁决了不可仲裁的争议,或承认执行裁决有违公共政策,法院也应撤销或拒绝执行裁决。撤销裁决的申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裁决承认与执行

    泰国对所有仲裁裁决均采用与众不同的单一执行制度:本国的裁决和外国的裁决在执行上没有区别,其条件是该国作出的裁决受泰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的管辖。

    泰国是1923年《盈禾体育》、1927年《盈禾体育》和1958年《盈禾体育》的成员国。这意味着当裁决由上述条约或公约的成员国作出时,该裁决可在泰国得到执行。

    申请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在收到裁决书后3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裁决书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2)仲裁协议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3)经一名宣誓过的翻译员、被授权认证翻译的官方、泰国驻外代表或领事认证的裁决和仲裁协议的泰文译本。

    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申请满足以下条件时准予执行:(1)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3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2)申请人提交了执行申请所要求的文件;(3)裁决所处理的争议可仲裁;(4)裁决的执行不违反公共政策;(5)在裁决中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异议或所提异议不成立。

    除上述条件外,国外裁决的执行尚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裁决在裁决地所在国是终局的;二是该外国裁决受泰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的管辖。

    尽管《盈禾体育》实现了泰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变革与完善,体现了泰国商事仲裁的灵活性、专业性、高效性以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然而,该法在实践中的弊端亦不容忽视。20041月,泰国内阁通过了一项限制政府部门仲裁的决议。根据该决议,政府机关须事先取得内阁的同意,方能与他人就特许权协议产生的纠纷约定仲裁。

    2009728日,泰国内阁又将该限制扩大至政府部门与私人之间签订的所有类型的合同,这进一步引发了商界人士的担忧。涉及国有资产的裁决的执行是仲裁实务中的另一问题。

    根据泰国《盈禾体育》的规定,国家财产享有执行豁免。尽管泰国财政部曾指令要求政府部门遵守法院的终局判决,但该指令是否适用于仲裁裁决仍存在争议。

    可见,仲裁的运行与其他法律或国家机构紧密相关。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需统筹全局,兼顾细节,加强配合。由此观之,商事仲裁制度在泰国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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