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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 一中院举办“公司类案件审判情况暨创业风险提示”活动
 

519 一中院举办“公司类案件审判情况暨创业风险提示”活动

发布时间:2016519   来源:一中院网上直播平台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举办“公司类案件审判情况暨创业风险提示”活动。在活动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活动的基本情况:在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时值《盈禾体育》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施行八周年,一中院召开“公司类案件审判情况暨创业风险提示”活动,活动主要分为工作情况通报及典型案例发布两部分。在工作情况通报阶段,一中院民三庭庭长钱俊清就近年来我院公司类案件审判情况进行介绍,总结公司类案件的特点,并向创业者给出三点提示。随后,将发布五个案例,从股东知情权、公司利润分配、公司解散、清算责任、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认定等方面,提示公司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创业风险并给出具体建议。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能够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类案件审判情况暨创业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上和大家见面。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台上就座的各位,我旁边这位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钱俊清,这边这位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邹明宇,我本人是一中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利。

今天,我们还有幸请到了各大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对大家在百忙之中能抽出时间来我院参加本次通报会,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我们召开通报会的目的在于结合我们的审判实践,梳理公司类案件审理的重点与变化,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向社会各界进行诉讼风险提示,以及延伸审判职能,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今天的会议议程分为两项:第一项,由钱俊清庭长就我院公司类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通报;第二项,由我来发布公司类典型案例并结合案例进行风险提示。

首先,请钱俊清庭长就我院公司类案件审理的情况进行介绍。

 

[钱俊清庭长]

各位嘉宾、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感谢各位参加我院关于“公司类案件审判情况暨创业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近年来,在国家的鼓励政策之下,社会大众对创业创新有了全新的认识,特别是2013年《盈禾体育》修订之后,在最低注册资本额、出资缴纳时间、出资形态三方面原则上取消了法定限制,从而降低了公司的准入门槛,激发了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的活力。根据北京市工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41225日,北京企业户数突破百万。受益于《盈禾体育》的修订及相应商事制度改革政策,北京企业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每160秒诞生1户企业。而另一方面,开办公司易,经营公司难。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问题,很多问题进入了诉讼程序寻求解决。仅2015年一年,我院审理公司类纠纷127件,其中股权转让纠纷48件,占比37.8%,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各11件,各占8.7%,股东资格确认纠纷8件,占比6.3%,股东出资纠纷6件,占比4.7%。这五类案件占了2015年所有公司类案件数量的三分之二。

在创业大潮中,新公司不断涌现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存在很多盈禾体育,有的连续多年亏损,也有的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不经营,现阶段国家提出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益,这就需要完善企业退出机制,规范清理盈禾体育。公司法不仅保护社会大众的创业热情,规范公司有序开展经营活动,同时也引导公司有序退场,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活力与秩序。

今天恰逢《盈禾体育》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施行八周年,公司法解释二主要针对公司解散清算等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即规范企业的退出机制。自2008519日公司法解释二施行以来,我院共受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59件,申请公司清算案件68件,清算责任纠纷案件16件。对23家公司完成了强制清算程序,引导其规范退市。有4家公司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破产原因而转入了盈禾体育程序,某高科技产业公司转入盈禾体育程序之后,现有职工债权与国家税款得到100%清偿。

通过对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公司类纠纷案件的梳理,我们总结出公司类纠纷案件的四个特点

一、公司类案件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增多,小微企业涉诉案件增多。

根据本院审理的公司类二审案件的数据统计,2008年、2009年,我院审理的162件公司类二审案件中,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为0。自2010年之后,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迅速增多。

特别是在2013年公司法修订之后,2014年至2016430日,我院共审理公司类二审案件312件,其中255件案件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占比81.7%;涉自然人案件283件,占比90.7%。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涉诉的公司多为小微企业。这些数据也表明,近年来小微企业在商事活动中的活跃。

二、案件发生原因多为股东之间关系破裂等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纠葛,矛盾化解难度较大。

有限责任公司较之股份有限公司,人合性更强,股东之间多存在复杂的人际关系,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情侣关系等,故股东之间合作的基础也受个人情感因素所影响。很多案件虽然在诉讼程序上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但多数纠纷的发生真正原因在于股东与股东之间关系破裂、合作基础丧失等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纠葛。

股东之间的矛盾在诉讼中往往更加激化,不利于矛盾化解。双方股东往往会充分利用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发动各种诉讼,充分利用诉讼程序达到预期目的。公司经营因此受制于股东矛盾,公司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很多公司因此陷入经营困境,最终进入清算程序。

三、案件涉及的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

在我们审理的诉讼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往往并不规范,公司章程多为工商部门的范本样式,实践中也往往并不按照章程规范运营,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多流于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往往同时也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经理,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高度重合,缺乏制衡,小股东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股东名实不符的情况普遍存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数量较多,且多缺乏规范的委托持股协议,权利义务关系较难认定。

四、公司经营不善或资产增值后易导致连环诉讼多发,易出现集中诉讼现象。

在公司经营不善或资产增值之后,伴随出现的债务承担、利润分配等问题,往往最能触动投资者的敏感神经,这些阶段公司诉讼案件增多,且多为连环诉讼。当事人在某一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极有可能是为下一步的其他诉讼准备,一个诉讼的提起可能仅是连环诉讼的开始。

且每一个公司诉讼案件一般仅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而股东之间的矛盾很难在一个案件中彻底解决,这也是连环诉讼多发的原因之一。通过跟踪某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案件审理情况发现,自2005年至2015年,在我院及我院辖区内,先后有33件涉及该公司的公司类案件,案由从公司决议效力纠纷、出资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到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清算纠纷等,涉及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案件类型众多。

针对公司类案件的上述特点,我们提醒即将投入创业大军的以及已经开始创业的广大投资者创业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此先提出以下“三谨慎”提示

一、合作伙伴谨慎选择

如果你是准备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加入一家已成立的公司,那么了解你即将进入的公司的情况包括你将来的合作伙伴是非常重要的。你可以通过公司的工商档案了解一个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该公司的基本股权架构,了解该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加入公司之后的公司运营及利润分配有所预期。另外,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是否存在目标公司的涉诉案件,通过相关案件情况,可以更深入了解公司的真实现状。

二、公司章程谨慎制定

如果你是准备与朋友一起创业,共同创办公司,那么需要提醒的是,开办公司是一项商事活动,与个人情感无关,公司业务的开展需要有明确的规则,这就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约束股东及公司的行为,亦是股东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依据。

公司章程应当谨慎制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漏洞特别是在公司决策机制上的问题,在股东产生矛盾时,会使公司经营陷入僵局。故设立公司时制定相对完善的公司章程,有利于股东之间明确分工、清晰权责,也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公司法将股东的出资问题交由股东自己决定,并不意味着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应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否则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股东纠纷谨慎处理

经营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遇到问题,股东可以首先寻求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股东也应及时合理的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利,实现诉求。但是一时困境不代表永久困境,股东应当谨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或申请公司清算。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即公司终止,此类诉讼程序一旦开启,股东之间的矛盾一般会更加激化,公司很难继续存续。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会遇到各种问题。我们精心筛选了六个公司类纠纷的案例,所涉包括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一人公司股东责任、公司解散、清算责任、清算程序等,通过案例的形式向大家具体说明公司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我们也将有针对性地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

创业环境决定创业创新活力。今天的通报会从公司类案件审理情况的角度向公众展示创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希望以此为契机,引导社会公众谨慎投资、合法经营、理性诉讼,共同打造良好的创业生态环境,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平稳高速发展。

感谢钱俊清庭长的通报介绍,我院民三庭通过精心挑选,选取了在公司类纠纷案件中的六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对当事人维权和公司经营活动行为的规范有较强的提示作用和指导意义。

下面,由邹明宇副庭长就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并对相关类型风险进行提示。

[邹明宇]

各位同仁、媒体朋友们,大家好!下面针对公司类纠纷,从股东权利、义务、公司清算等方面,发布以下六个典型案例

[ 案例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及限制

原告甲是A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权。甲称A公司自2002年开始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其提供账簿,其向公司递交了查账的申请后,公司仍未提供,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复制。A公司答辩称,原告甲虽是公司的股东,但其亲兄弟乙所设立的B公司,与A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甲查账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乙全面掌握A公司的商业秘密,具有不正当目的,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甲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知情权为由,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A公司举证证明了B公司与A公司经营相同业务,并且甲还在B公司担任监事职务。二审法院认为,根据A公司的证据可以认定B公司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基本相似,甲与乙为亲兄弟关系,并且甲还在B公司任职,基于上述内容,若允许甲查阅A公司的会计账簿,将有可能导致A公司的商业秘密被B公司所知悉,从而可能侵犯A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 法官提示]

对于不掌控公司经营权的小股东而言,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其享有知情权,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依法积极行使权利。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非无条件、无限制的,公司法第三十三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申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由于股东的知情权可能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会计账簿中的信息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公司法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要求股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知情权。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提醒创业者注意的是,现代社会中公司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往往公司的会计账簿等重要文件关系着公司的生死存亡,因此股东在行使知情权的同时亦不可滥用权利,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 案例二]股东请求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条件

甲公司共四名股东,华某持有公司15%的股权,甲公司自2012年开始向华某以外的其他三名股东按投资比例进行了分红,但未向华某分红。故华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开始的分红款100余万元。甲公司答辩称,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分红需要由董事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予以审议,上述程序并未进行,故不同意华某的分红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股东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权利,甲公司的章程虽然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需由董事制定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但该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系直接向股东进行分红,除华某之外的其他三名股东均已经按利润分配表的金额实际取得了分红,故也应对华某同等对待,最终华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 法官提示]

本案属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分红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这是股东盈余分配权的法律依据。同时,公司章程一般也都会对分红进行规定,这些规定可以视为股东盈余分配权的合同依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红,但一般公司章程对分红都规定了前置程序,常见的限制大多为需经股东会审议,按照股东会的分红决议方可进行分红。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常年盈利,但股东会却不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此时,由于分红的程序性条件并未成就,即使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红,也往往无法得到判决的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提示广大创业者注意:第一,公司盈余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为尊重公司的自治权,司法审判一般不强行介入。但在本案中,尽管甲公司股东实际分取红利的程序和方式,同章程的规定不符,但全体股东之间协同一致、实际领取红利的行为,可视为股东对章程的一致性调整。第二,公司盈余分配应注重股东间权利的平等性,避免个别股东权益受损。本案中,甲公司的各个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在其他三名股东已然取得红利的情况下,对华某也应同等对待,不能因为华某的小股东身份而剥夺其权利。第三,股东在享受公司分红的同时,不能损害公司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不能以分红为名而抽逃出资,否则将会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案例三]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认定

甲公司是侯某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2009年,甲公司欠付乙宾馆租金、水电费等共计60余万元,经过诉讼,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上述款项。因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乙宾馆认为侯某的个人财产与甲公司的财产混同,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侯某对于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侯某答辩称,甲公司有专用银行账户,资金清楚,不存在混同,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侯某虽提交了甲公司的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但其记载内容确有不规范之处,故判决支持了乙宾馆的诉讼请求。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拥有独立的账户,侯某提供了自其成为股东以来的全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每年的审计报告,从形式上已经能够证明其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相互独立。甲公司账目存在的瑕疵属于公司账目是否规范的问题,尚未达到公司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程度,故不能据此认定甲公司与侯某的财产构成混同,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了乙宾馆的诉讼请求。

[ 法官提示]

本案主要涉及一人公司中股东责任认定的问题。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具有内部治理结构简单,决策效率高等特点,也正是因为其结构的特殊性,使得传统公司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实施,从而极易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导致公司独立人格被弱化。

为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 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规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一人公司,只要债权人提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股东就需要提交公司账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证据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意在严格规范一人公司的财务制度。但是,如果能够证明不存在混同的,股东仍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通过这个案件需要提示的是,创业者若准备以一人公司的形式创业,则需注意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这意味着一人公司应当更加严格的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保证公司账目完整、清晰,并依法进行年度审计,避免因财产混同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案例四]公司解散的司法裁判标准

魏某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其他五位股东共计持股80%。魏某起诉称,甲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从未进行过分红,经营早已陷入困境,公司治理机制已经失灵,如果继续存续,将导致股东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故要求法院判令解散甲公司。甲公司及其他五位股东称,持公司80%股权的其他股东,曾多次召开过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继续存续不会损害股东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魏某持有公司20%股权,故有权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但持有公司80%股权的其他股东均不同意解散公司,且召开过股东会,并形成了有效决议,公司治理机制的运行并无实质性障碍,不存在治理失灵的困境。至于公司能否对外正常开展经营业务,与强制解散公司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 法官提示]

本案涉及的是公司解散诉讼。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下,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解散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的表决权;第二,出现了公司僵局,例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虽然能够召开股东会,但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或者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等,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第三,上述困难无法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或者公司减资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的,股东的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上述条件旨在强调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出现不可调和的僵局状态,至于公司是否经营亏损、是否分红,并不属于判决解散公司的法定理由。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虽然股东有诉请公司解散的权利,但是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条件。公司作为市场的重要主体,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股东之间已经产生矛盾,建议尽可能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

 

[ 案例五]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

甲公司设立于1996年,具有五名股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200211月,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清算。由于甲公司一直未偿还债务,2014年乙公司将甲公司的五名股东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股东对于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即出现了法定的解散情形,此时公司股东负有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并未及时启动清算程序。现各股东均不能提供公司的财产、账册以及其他重要文件,由此可以认定甲公司已无法清算,故股东应对甲公司欠付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 法官提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事由后,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有义务及时启动公司的清算程序。如果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立法目的来看,强化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是为了督促其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该规定具有较强的警示和规制作用,有利于倒逼盈禾体育尽快退出市场。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提示广大创业者,创业的风险不仅仅是市场风险,在股东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同样面临着对外承担责任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切不可“一投了之”,即便是小股东,也要随时关注公司的状态,在公司出现法定清算事由后,一定要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以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案例六]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流程

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公司,中方股东持股40%,外方股东持股60%。201110月,甲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公司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中方股东以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按期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方股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受理了其清算申请,并以摇号的方式确定了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清算组,对甲公司展开全面的清算工作。鉴于清算组未能找到甲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以及重要文件,并且甲公司的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故请求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最终,法院依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了甲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 法官提示]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是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同时,申请强制清算既是股东的一项权利,也是股东避免被公司外部债权人追究责任的一项重要途径。

我们选取本案作为典型案例,重在提示投资者公司强制清算的相关流程: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如果公司逾期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公司股东也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法院可以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负责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

其次,在清算组成立后,涉及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公告、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程序性工作。同时,在清算期间,清算组将会查找、接收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并对公司进行审计,查明资产、负债等情况,并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清算的依据,出具清算意见书。在经过债权确认、审计以及财产分配等程序后,法院将根据清算组出具的申请书作出相关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以上就是我们今天发布的几个典型案例,谢谢大家!

 

[主持人]

各位来宾,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近期我们将通过新浪微博,以“微访谈”的形式现场回答网友们关于公司类纠纷的相关提问,我们在此邀请各位媒体朋友参与网络互动。

再次感谢各位来宾的积极参与。谢谢大家!

本次活动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盈禾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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