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监督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依法合规履行,规避风险,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要求各交易机构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职工安置事项,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对转让标的企业控股股权的项目,若标的企业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转让方需提供以下任意一种材料加以说明。涉及报备的,也应在报备文件中加入该说明材料:
1.加盖标的企业工会公章的知悉并同意转让的相关证明文件;
2.由标的企业职工代表签字通过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职工大会决议;
3.由标的企业全体职工签字确认的知悉并同意转让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通知。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