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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诉讼迟延国家赔偿制度

德国诉讼迟延国家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510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陶建国

 

    由于德国传统上未对诉讼迟延建立专门的权利救济制度,一些因诉讼迟延而无法获得救济的当事人起诉到欧洲人权法院,请求德国政府给予损害赔偿。在欧洲人权法院有关判决影响下,德国于201112月出台《盈禾体育》,通过该法修改《盈禾体育》等多部法律,建立诉讼迟延国家赔偿制度。

    德国的诉讼迟延国家赔偿制度适用于民事诉讼、家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等程序,最为重要的是,不但本案程序得以适用,保全程序、家事非讼程序上的临时救济程序、法律援助申请程序等也同样适用。

    公正裁判具有在适当期间内完成审判行为之内涵。在德国,人们认为诉讼程序过于迟缓,将违反德国《盈禾体育》上的接受公正裁判之规定,亦对人权造成侵害。

    诉讼迟延的认定标准

    德国《盈禾体育》第198条第1款规定,作为诉讼当事人,因诉讼程序拖延而遭受不利益者应获得相应赔偿。程序持续期间的妥当性,依据个别情况特别是案件复杂程度和重要性、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行为等进行认定。该款的含义是,诉讼程序持续的时间是否妥当,除根据案件个别情况进行判断外,还需要考虑诉讼当事人和其他程序参与人诉讼活动的合理性。

    有学者认为,尽管诉讼期间的妥当性不能通过有关统计资料加以明确,也难以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可以参考此前相关判例进行判断。在立法过程中,对诉讼期间标准进行过集中讨论,但最终一致的意见是确立僵化的诉讼迟延标准并非聪明之举,应当交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判断,若规定统一的诉讼期间标准,如果一旦超过这一期限就会引发损害赔偿问题,因此,最好的办法是个别情况个别对待。

    在认定标准方面,有学者认为,作为应参考要素的“案件的重要性”,不但要考虑案件对当事人本人的意义,还应斟酌案件的一般社会意义。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身份关系诉讼、劳动案件等就有必要迅速审理,因为诉讼迟延会严重影响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保护公共利益或群体性纠纷案件,由于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因此,也有必要迅速进行审理。

    对于如何理解当事人或程序参与人的行为与诉讼迟延关系问题,一般认为,如果当事人不及时提出主张和证据、证人或鉴定人延迟出庭时间、不及时提出鉴定书等应属当事人方面具有责任之情形,理论上不应对诉讼迟延给予赔偿。

    同样,当事人行使延期审理、申请法官回避等权利造成诉讼迟延的,也不符合损害赔偿之要件。当事人及程序参与人中还应当包括法院这一主体,判断诉讼程序是否及时进行,必须对法院推进程序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基于此,若法院在指定期日、选任鉴定人、变更鉴定人等方面不及时行使职权而造成诉讼迟延的,应当予以赔偿。然而,从案件复杂性来看,如果鉴定活动需要持续较长时间,甚至需要进行多个鉴定的,由于属于法院无法施加影响的事例,故而不应当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诉讼迟延的责问程序

《盈禾体育》第198条第3款规定,诉讼当事人对系属于法院的诉讼进行过责问时方可以获得赔偿(迟延责问)。迟延责问只有在某一程序未在适当期间内结束而深感不安时方允许进行;对迟延的再次责问,至少应在6个月后进行。但是,作为例外,希望在短时间内责问时不在此列。当程序上未实施的诸事项对于程序的促进非常重要时,诉讼当事人在责问时必须指出这些事项,否则负有作出赔偿判决的法院,在确认妥当的程序期间时,不考虑这些事项。对其他法院中的程序迟延,有必要提出新的迟延责问。

    以上条文规定了申请损害赔偿的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出诉讼迟延的责问,此为当事人义务。诉讼迟延责问,无需在诉讼程序结束后提出,即使某一程序尚未结束,但只要法院不积极推进诉讼程序,有可能造成诉讼迟延,并使当事人对此感到不安的,即可提出责问。

    这一制度意味着当事人对法院方面的诉讼迟延行为只能先提出意见,若法院此后仍然存在职务不作为,进而造成诉讼迟延,方可以申请损害赔偿。

    设立责问制度的目的有二:

    一是通过责问制度,提醒审理案件的法官迅速推进程序,这一警告性质的责问,对于审理案件的法院非常必要,有利于法官采取迅速推进程序的措施,比如及时指定开庭日期,督促鉴定人及早作出鉴定结论等。

    二是如果当事人一旦不提出责问,意味着对诉讼迟延甘于忍受,其后也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故而可以看出迟延责问制度一方面促进诉讼及时进行,另一方面也能够防止滥用损害赔偿请求权。

    迟延责问不但应在尚未造成实际损害时提出,还必须说明责问理由。迟延责问应慎重提出,如果某一程序刚刚开始或者过早提出,可能难以符合“诉讼程序难以在适当时间内结束”这一要件而致使责问不合法。

    一般来说,提醒法官防止程序迟延提出一次责问即足够,但从条文上看,并不排除提出数个迟延责问,不过,下一次的迟延责问应当至少在6个月后提出,这是为了防止接连不断的责问影响审理。当当事人要求法院迅速进行程序而法院尚不知道存在迅速审理之事由(比如当事人丧失住所或者濒临破产危险)时,必须说明这些理由,不过无需证明。

    诉讼进入上诉程序或者被原审法院裁判部发回重审时,若再次发生诉讼迟延事由,必须重新提出责问。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检察官行使责问权的,提起公诉后,还可以对法院的诉讼迟延行为再次提出责问。

    根据《盈禾体育》第198条第5款的规定,诉讼迟延损害赔偿之诉只能在提出责问之日起6个月后提出,但必须最迟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或者通过其他方法加以解决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在法院宣告判决前,不可让渡请求权。

    根据上条的规定,在诉讼进行中,当出现不当且无法恢复损害的诉讼迟延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必须在提出责问之日起6个月后方能起诉。该期间为除斥期间,无论请求权人是否知悉该期间的规定,期间一旦经过即丧失请求权。该条中的“其他解决方法”主要为撤诉、和解以及程序的中止。

    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

    在赔偿范围方面,既包括诉讼迟延造成的财产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的损害。

    根据《盈禾体育》第198条第1款规定,作为诉讼当事人,因诉讼程序拖延而遭受不利益者应获得相应的赔偿。该赔偿不问法官是否存在归责事由,即不考虑法官是否有过错,因此,法院方面不可以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而主张法院负担过重、积压案件较多、人力不足等事由。

    财产损失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因诉讼迟延而增加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包括因诉讼迟延致使破产发生的费用。

    在立法阶段,政府的法律草案中,曾规定对当事人的财产和非财产性损失给予完全赔偿,即包括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

    但是,联邦参议院提出了异议,不同意赔偿预期利益损失,而且为了与其他法院职务责任追究请求诉讼(如追究法院的职务过错)的损害赔偿相协调,避免诉讼迟延赔偿金额过高,还在《盈禾体育》第198条中的“赔偿”前面加上“相应的”限定词。因此,在认定损失额时,有必要考虑被侵害权利的重要性,是直接侵害还是间接侵害等诸多因素。

    根据《盈禾体育》第198条第2款,审理程序只要无正当理由,处于诉讼迟延状态时,即可推定存在非财产性损失,但仅在鉴于案件诸情况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获得充分补偿时,方可提出非财产性损害赔偿请求。也就是说,当确实存在不当的诉讼迟延,只有在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获得充分补偿情况下,才可以请求非财产性的损害赔偿。

    所谓其他方法补偿,包括在认定存在诉讼迟延情形时,审理诉讼迟延赔偿请求的法院免除了原案件的诉讼费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包括法院或检察官对于诉讼迟延采取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措施。

    非财产性的损害包括诉讼迟延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比如在监护权纠纷中,因诉讼迟延造成无法及时与子女共同生活或交流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即为此例。《盈禾体育》第198条第2款之所以规定只要存在诉讼迟延即应当赔偿非财产性损失(事实推定),主要是考虑到对非财产性损失存在证明上的困难,因此,只要当事人主张和证明存在诉讼迟延的事实,即可获得非财产性赔偿金,无需对非财产性损害事实进行证明。

    根据规定,对于非财产性损失,原则上赔偿额为每经过一年赔偿1200欧元,此处的一年并不是从诉讼开始出现迟延之日起算,而是从本案案件当初被法院受理之日起算。

    不过,立法上允许法官在认为赔偿金额不适当时,根据案件情况判定更高甚至更低的赔偿金额。

    由于对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赔偿实行事实推定原则,因此,只要被认定为存在诉讼迟延就应当进行赔偿,只是在特别情况下法官可以行使裁量权,使赔偿额高于或低于1200欧元(每年)。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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