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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下)
 

第七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201、(重整申请主体)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盈禾体育,在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以及单独或者合计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02、(提交重整可行性报告)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提交本规程第1314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企业能够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重整可行性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在重整申请之前一年内的资金周转状况;

2)重整如获得批准后的资金筹措方案;

3)重整如获得批准后的资金运行周转方案;

4)重整如获得批准后的生产经营方案;

5)重整如获得批准后债务人收取经营利润的可能性说明。

203、(裁定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204(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重整期间,既可以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以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负责。

205、(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条件)重整期间,债务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未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2)债务人的内部治理结构足以使企业正常运转;

3)出资人对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实际可行的支持措施。 

债务人自行管理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及本规程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企业破产法及本规程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206、(管理人聘任债务人有关人员的费用)重整期间,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聘用的债务人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根据经营情况确定,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

207、(对出资人和董、监、高的限制)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208、(对别除权人和取回权人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请恢复行使担保权。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物被转让或者毁损、灭失,权利人行使代偿取回权的,不受前款限制。

209、(重整程序转为盈禾体育)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210、(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主体)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新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均可就重整计划草案向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建议。

211、(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时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提交期限届满未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明显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及本规程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12、(重整计划草案的必要记载事项)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包括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方案、融资方案、裁员减薪方案、营利模式、资产与业务重组方案等重整的具体措施;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清偿率的说明,包括该草案被提请批准时普通债权依盈禾体育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率的计算依据,以及依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能获得清偿比率计算依据的详细说明;

6)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7)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涉及债务人的出资人权益调整的,重整计划草案还应当包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如有第三方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担保,重整计划草案应载明相应的担保条款。

213、(交付表决前的说明义务)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草案制作人应通过会议、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向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就草案作出详尽说明。

214、(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不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出资人,由其决定是否派代表列席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出资人参加会议进行表决;通知对出资人权益进行查封或者享有股权质押权的出资人之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列席会议。

根据案件实际需要,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出资人组的表决不与债权人组的表决同时进行。

215、(分组方法)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债权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组表决。持有不同性质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分至同一组。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普通债权人按债权额大小、清偿比例的不同等标准增加分组。同一清偿额度的债权人不应另行拆分。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216、(社保债权人不参加表决)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217、(表决通过)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的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218、(未通过后的再次表决)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该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再次表决应当在第一次表决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就是否再次表决进行程序表决时,过半数的成员或者代表表决权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人反对再次表决;或者在指定的时间不参加再次表决会议;或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接受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再次表决的建议的,视为该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219、(申请批准、申请强制批准)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

220、(批准和强制批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债务人或管理人提请批准或者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

1)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企业破产法和本规程的规定;

2)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3)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已取得相关行政机关许可相关事项的书面意见。

经人民法院审查发现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公共利益的,不应予以批准。

221、(因重整计划未通过或未批准而转入盈禾体育)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且未获得强制批准,或者虽已通过但未获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222、(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由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

223、(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执行)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出资人权益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办理该权益的变动登记。

224、(未申报债权的处理)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及本规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但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已收到债权申报的书面通知或通过除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明知债权申报事实而故意不申报的情形除外)。

225、(债务人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也不受该债权人表决情况的影响。后者仍应依原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履行担保责任或者清偿义务。

226、(行政审批问题)重整计划未获正式的行政许可,致使重整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管理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27、(终止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自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之日起,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盈禾体育程序中的破产债权,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228、(终止执行后执行担保继续有效)重整计划终止执行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229、(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效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章  和解

 

230、(申请人)只有债务人享有和解申请权。

231、(申请的提出)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32、(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供债权人会议讨论审查并表决。

和解协议草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2)清偿债务的比例、期限及财产来源;
  (3)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种类、数额及支付期限。

债务人可以在和解协议草案中为和解协议的执行设定担保。

和解协议草案中可以规定监督条款,设置和解协议执行的监督人。

233、(法院审查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其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受理和解申请,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234、(别除权的行使)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235、(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之一,债务人申请二次表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次表决应在首次表决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236、(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满十五日,无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解协议的申请。
  237、(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1)和解协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2)不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和解条件对于同一性质的债权平等,或者受到不平等对待的不利益者自愿接受;

3)债务人申请和解的目的正当,无破产欺诈行为。

经人民法院审查发现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公共利益的,不应予以认可。

238、(终止和解程序情形1:表决通过并法院认可)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的,应当同时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239、(终止和解程序情形2:表决未通过或法院未认可)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公告。

240、(终止和解程序情形3:法院认可前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之前,债务人撤回和解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公告。

241、(未申报债权的处理)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和解债权人,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均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申报债权、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表决时是否同意。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242、(债务人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和解协议中,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债务减免或延期偿还的让步,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其仍应依原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履行担保责任或者清偿义务。

243、(和解协议的无效)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裁定和解协议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超过部分,应当返还,作为破产财产按照盈禾体育程序分配。

244、(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申请,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终止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所作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盈禾体育程序中的破产债权,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245、(终止执行后执行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协议终止执行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246、(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效力)债务人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后,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47、(自行和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九章  盈禾体育

 

第一节  破产宣告

 

248、(宣告破产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债务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管理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破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予以垫付的,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249、(宣破裁定的送达和公告)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应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250、(资产交接)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经破产宣告转为清算程序的,或者和解协议生效后经破产宣告转为盈禾体育的,债务人应当立即向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

251、(宣告破产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宣告破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足额担保,包括到期债务,以及因破产受理而视为到期的未到期债务,且为债权人所接受;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债务,包括到期债务,以及因破产受理而视为到期的未到期债务。

252、(别除权的行使)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裁定宣告破产后,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就该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担保债权人在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应遵循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行使其优先受偿权。在管理人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在通知担保债权人之后,依法定程序处置担保物;担保债权人亦可向管理人要求就该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根据案件情况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其立即行使权利,并与之协商确定权利实现期限和实现方式。担保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决定有异议,或者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5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人为建设工程发包人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54、(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先受偿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就该抵押物拍卖的价款,应优先缴纳国家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255、(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按照通过的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变价的破产财产范围、形态、类别;

2)拟变价的财产评估情况;

3)各类财产的变价方式;

4)财产变价的时间与进度安排;

5)财产变价的预计费用;

6)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情况。

256、(破产财产的评估)处理破产财产前,管理人可以确定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变现底价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破产企业为国有性质的,其资产的评估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办理。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债权人会议均同意不评估的除外。

257、(拍卖变现及其例外情形)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为原则,但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依前款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不成的破产财产,可以作价变卖,或者进行实物分配。变卖或者实物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258、(有优先购买权的拍卖)拍卖的破产财产上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259、(变价方式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财产转让方式的,应当从其规定,债权人会议不得以决议排除其适用。

依法属于限制流通的破产财产,应当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或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60、(成套设备的变价)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一般应当整体出售。

261、(对外投资的收回)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应当通过拍卖或者协议转让股权的方式予以收回。

管理人拍卖或者协议转让债务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管理人拍卖或者协议转让债务人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司。

262、(公益福利性设施的处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继续开办的,按有关规定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不继续开办的,作为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263、(债权追收以及直接分配债权)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追收债权。

债权追收成本过高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放弃债权,亦可以选择拍卖债权。拍卖不成的,可以分配债权。

债权人会议决议直接分配债权的,可以进行债权分配。由管理人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要求履行。

264、(债务人债权的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适用《盈禾体育》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管理人不能及时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已经取得胜诉裁判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65、(分配方式)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266、(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参加分配的债权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参加分配的债权额;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267、(法定清偿顺序)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68、(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金)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包括:企业因破产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据《盈禾体育》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盈禾体育》第二十七条应向职工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依据《盈禾体育》第二十三条应向工伤职工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破产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北京市公布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69、(第二顺位中“社保费”的理解)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以及除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置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债权计算截止日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

270、(高管人员的工资债权计算)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破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按照破产企业职工同期的平均工资确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支付标准,并且按照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平均期间确定按上述标准支付上述人员工资的期间,但上述人员被拖欠工资的期间长于职工被拖欠工资平均期间的除外。

271、(住房公积金债权的清偿顺序)债务人根据《盈禾体育》的规定应为职工缴存而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视为债务人拖欠职工工资。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第一顺序清偿。

272(人身侵权债权的优先受偿)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273、(股东的投资权益作为劣后债权)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在普通债权完全受偿后清偿。

274、(多次分配)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

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依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载明对附条件债权的处理。

275、(附条件债权的分配)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交付给债权人。

276、(破产分配的受领)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77、(诉讼未决债权的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278、(因分配完毕而终结)管理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79、(因无财产分配而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80、(裁定终结)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281、(办理注销手续)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人到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先办理税务注销。对于有特殊资质的破产人,管理人还应当到相应的特殊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282、(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管理人办理完破产人注销登记手续后,应向人民法院报告。并于注销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回公安机关或者法院销毁。

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管理人自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所涉事项全部办理完毕之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283、(终结二年内的追加分配)自盈禾体育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因纠正破产程序中错误支出的款项或错误认可的债务而追回的款项;

3)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284、(追加分配的程序)追加分配应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做出追加分配的裁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直接做出追加分配的裁定。

追加分配涉及的资产变现和具体分配工作,应当由管理人办理。管理人已经停止执行本案职务的,由人民法院通知管理人恢复职务。因客观原因原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指定管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分配工作。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而终结破产程序后二年内又追回财产的,原破产程序已完成债权确认程序的,由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原破产程序未完成债权确认程序的,则管理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破产程序。恢复破产程序的,应当重新立案号。

285、(提前终结破产程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提前终结盈禾体育程序:

1)对债务人占有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并已向债权人分配完毕;

2)尚有小额财产未追回,但债务人为此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该尚未追回财产的分配有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把握前款提前终结盈禾体育程序的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提前终结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清收财产的诉讼或仲裁尚未终结的,最终追回的财产不属于本规程第283条规定的财产,应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向债权人补充分配,不受盈禾体育程序终结后二年期限的限制。

286、(档案保管)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等材料由管理人移交档案部门保存,保管费用比照破产费用由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时预留。

 

第十章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特别规定

 

第一节  申请

 

28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证券公司破产)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被撤销、关闭的证券公司盈禾体育。

288、(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申请证券公司破产)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券公司盈禾体育或者重整,但应当依照《盈禾体育》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89、(破产申请提交的证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向人民法院提出证券公司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破产申请书;

2)证券公司资产、负债清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进入司法盈禾体育程序的相关审批文件;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证券类资产处置方案的相关审批文件;

5证券类资产已根据本款第四项中审批文件之要求处置完毕的书面证据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行政清理组按照国家规定甄别确认和收购(或者处置)已登记的个人债权等相关债权的债权登记通知、债权确认及具体处置结果的书面证据;

7)行政清理组处置证券公司的关联公司的情况或者处置方案等的书面证据

8职工安置方案或者具体安置结果的书面证据;

9)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向人民法院出具的在行政清理期间,证券公司或者行政清理组没有不当处置资产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等书面证据;

10)行政清理组向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刑事侦查机关查收的资产、账簿已处于可随时向管理人移交状态或者不存在此类情况的书面承诺或者说明;

11)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证券公司进入盈禾体育程序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12)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券公司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进入司法盈禾体育程序的相关审批文件,并应当尽可能地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据。

 

第二节  受理审查

 

290、(受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及时对证券公司破产申请进行审查。

291、(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受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申请证券公司破产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批准证券公司进入司法盈禾体育程序;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同意证券类资产处置方案,且证券类资产已处置完毕;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行政清理组对已登记的个人债权等相关债权的甄别确认及收购(或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

4)行政清理组对证券公司关联公司的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者相关处置方案切实可行;

5职工安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或者职工安置方案切实可行,并能够在短期内落实;

6)证券公司或者行政清理组在行政清理期间没有不当处置资产的情况;

7)有关刑事侦查机关查收的资产、账簿已处于可随时向破产管理人移交的状态,或者不存在此类情况;

8)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已制定出证券公司盈禾体育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或者维护社会稳定的方案。

292、(中级人民法院审核)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券公司破产申请符合本规程第291条所列条件的,应当及 时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书面立案受理请示报告,并将证券公司破产申请及所附全部证据一并予以报送。

293、(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市高级人民法院收到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立案受理请示报告及相关证据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本规程第291条所列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书面立案受理请示报告,并将证券公司破产申请及所附全部证据一并予以报送。

294、(补充审查)经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尚需进行补充审查或者补充相关证据的,负责审查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尽快进行补充审查。补充审查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书面补充审查报告,并将补充的相关证据一并予以报送。

295、(审查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受理证券公司破产申请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复函之日起,及时向负责审查的中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复函。

 

第三节  受理及破产宣告

 

296、(立案受理)负责受理审查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市高级人民法院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受理证券公司破产申请的复函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立案受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

297(破产申请的不可逆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盈禾体育》第二章、第三章之规定,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置的,证券公司破产申请受理的理由应当以证券公司被行政撤销、关闭时的情况进行确认。即使因金融市场变动,导致证券公司在经行政清理后申请破产时出现资产大于负债的情形,人民法院仍应受理证券公司破产申请

298、(受理申请的同时宣告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相关法规政策之规定的,可以在受理证券公司破产申请的同时,宣告该证券公司破产。

 

第四节  管理人

 

299、(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指定管理人: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盈禾体育》第十八条之规定,直接指定行政清理组为管理人;

2)重新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证券类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之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人民法院重新指定的清算组成员中,一般应当包括行政清理组的成员;

3)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4)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300、(管理人的免回避)人民法院采取本规程第299第(1)项、第(2)项规定的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盈禾体育》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行政清理组或其成员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为由,主张其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301、(行政清理组与管理人的衔接)在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公司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之前,行政清理组仍应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负责保管证券公司的财产,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以及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保证证券公司行政处置程序与司法盈禾体育程序的顺利衔接。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行政清理组仍须保留一段时间,负责行政清理后续事宜,配合管理人做好后续工作。

行政清理组被撤销后,个别确需处理的后续问题,人民法院可商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五节  债权申报及确认

 

302、(债权申报材料审查)在进入盈禾体育程序之前,行政清理组已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审核工作的,进入盈禾体育程序后,行政清理组应当将纳入盈禾体育的债权申报材料直接交付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行政清理时已进行登记,但不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申报债权,管理人可以直接予以登记。

债权申报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债权人,其向行政清理组申报的债权已作为盈禾体育程序的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

303、(债权申报主体)对于已纳入国家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等相关债权,其对应的权利由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和提供收购资金的地方政府等收购主体取得,在证券公司盈禾体育程序中,应当由收购主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对于不应纳入国家收购范围的权利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后,该权利人可以在证券公司盈禾体育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04、(对被收购人的债权申报不予确认)个人债权人已经选择行政收购的,不得再选择参与盈禾体育。被收购人在证券公司盈禾体育程序中再行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不予确认。

305(对个人债权行政甄别、确认、收购等结果提出异议的,不予立案受理)当事人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行政清理组等相关组织在行政清理程序中作出的关于个人债权等相关债权的甄别、确认、收购等结果存在异议,以上述相关组织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应告知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相关异议。

306、(逾期债权收购的行政确认)进入盈禾体育程序后,对于确属应当收购的债权,当事人有合理的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间内向本规程第303条规定中的相关组织要求收购,而在盈禾体育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要求优先受偿的,管理人应当告知其向保留的行政清理组申报债权,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其债权是否应当纳入国家收购范围。

应当纳入国家收购范围的债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预留的收购资金中予以收购。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债权不属于国家收购范围的,权利人在盈禾体育程序中申报的权利性质,由管理人予以确认。对不属于法定优先权的债权,管理人应当按照普通债权确认。

307(对行政清理中债权申报的核查)管理人对行政清理程序中已申报的债权应当进行核查。

管理人经核查认为债权不应予以确认的,需在债权表中注明,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当事人对该债权确认结论有异议的,管理人可与其进行再次核对。经管理人与当事人双方再次核对后,当事人对该债权确认结论仍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可以向受理证券公司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告知不及时提起诉讼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证券公司财产保护

 

308、(涉案资产保护)在行政清理期间,有关刑事侦查机关冻结证券公司涉案资产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证券公司破产申请后,应当通知该刑事侦查机关立即依法将证券公司相关涉案资产移送给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309(客户资产保护)在行政清理期间,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冻结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证券公司破产申请后,应当通知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以证券公司的客户为被执行人、证券公司为协助执行人的相关执行案件,对于客户资产未被证券公司挪用,与证券公司及其他客户资产有明显区分,能够独立识别和处理的,证券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人应当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对于客户资产已被证券公司挪用,或者与证券公司的自有资产混同,不能独立识别和处理的,管理人应当将财产混同情况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进行书面说明。

证券公司进入盈禾体育后,被申请执行的证券公司客户已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以该客户获得分配的财产协助相关人民法院执行;客户未申报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作为该客户的债权人,根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进行代位求偿。

310、(债权清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以进入行政清理程序的证券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关联企业为被告、第三人、协助执行人的民商事案件实施的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政策,不约束行政清理组或者管理人对证券公司债权的清收。

管理人应当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等手段尽可能实现证券公司的债权。债权清收的诉讼时效自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以进入行政清理程序的证券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关联企业为被告、第三人、协助执行人的民商事案件实施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政策之日起重新计算。

管理人不能及时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已经取得胜诉判决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11、(债权债务关系存续)证券公司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的,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相关行政处置决定而发生变化。

证券公司的债务自证券公司被撤销之日起,停止计算利息。

312、(对行政清理中资产处置的认可)在行政清理程序中,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资产以外的资产,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

在盈禾体育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清理组等相关组织在行政清理期间,依照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证券类资产及其他财产的处置行为和处置结果,应当予以认可。

313、(破产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以进入行政清理程序的证券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关联企业为被告、第三人、协助执行人的民商事案件实施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政策之日前一年内,涉及该证券公司财产的下列行为的,进入盈禾体育程序后,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314、(债权个别清偿的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对于, 以进入行政清理程序的证券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关联企业为被告、第三人、协助执行人的民商事案件实施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政策之日前六个月内,该证券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进入盈禾体育程序后,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该证券公司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七节  重整

 

31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证券公司重整)证券公司有企业破产法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证券公司进行重整。

316、(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裁定证券公司重整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债权人会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317、(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自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十日内,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重整计划涉及《盈禾体育》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

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盈禾体育》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

318、(重整计划的监督执行)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由证券公司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监督报告。

319、(终止重整程序)证券公司重整计划的相关事项未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证券公司破产。

320、(恢复行政清算程序)重整程序终止,人民法院宣告证券公司破产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做出撤销决定,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组织证券公司盈禾体育。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比照《盈禾体育》第三章之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负责清理账户,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转让证券类资产等。

 

第八节  盈禾体育

 

321(证券资产的变现)对于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的变现,是采取变现分配货币还是直接分配证券等方式进行清偿,应当在盈禾体育程序中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决定。

债权人会议决议分配现金的,债权人会议还应当就变现、操作方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决定分配证券的,应当由管理人提出证券价格确定方法,交由债权人会议一并作出决议,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进行证券分配的非交易过户。

322、(股权处置)证券公司财产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国家政策对出资人资格有特殊要求的企业股权的,应当采取拍卖方式将该股权进行变现。但参与竞买人和竞买后的权利人均应当具备可以作为上述企业股东的法定资格。

323(关联公司资产处置)经人民法院确认证券公司与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融资自营平台性质的关联关系,或者依据《盈禾体育》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证券公司的关联公司被纳入行政清理范围的,应当将证券公司存于该关联公司名下的用于融资经营炒作的相关财产和款项取回,并作为证券公司破产财产参加变价和分配。

324(劳动债权认定)对于应纳入第一顺序的劳动债权,在经甄别确认及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尽快予以偿付。

对属于职工工资构成的奖金,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付。

对确实存在合理的与业绩挂钩的职工奖金,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普通债权予以认定。

对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责任,并受过相关刑事处罚或者取消从业资格、市场禁入以上行政处罚的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主张与业绩挂钩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325、(收购债权的清偿顺位)再贷款主体、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及地方政府等相关收购主体在盈禾体育中因收购债权而产生的代位权利,应当按照已收购债权的性质认定清偿顺位。

326、(侵权之债的清偿顺位)未纳入国家收购范围的证券公司名义下的个人债权,以及因证券公司存在行政违法、违规、甚至触犯刑律的行为形成的侵权之债,在盈禾体育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第三顺序债权进行清偿。

327、(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清偿顺位)证券公司因存在行政违法、违规、甚至触犯刑律的行为而被科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罚金或者没收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劣后于普通债权,在债权人得到全部清偿后支付。

328、(剩余资产分配)证券公司的债务金额清偿后,仍有剩余资产的,应当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329、(高管人员工资标准认定)对于证券公司的高管人员,特别是对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责任,并受过刑事处罚或取消从业资格、市场禁入以上行政处罚的证券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重新进行核定。其标准应当比照管理人的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

经确认属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工资的债权,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作为第一顺序债权优先受偿。

经确认属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合理的与业绩挂钩的奖金的,可以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受偿。

对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责任,并受过刑事处罚或取消从业资格、市场禁入以上行政处罚的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主张与业绩挂钩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330、(税收事项)行政清理期间,被处置证券公司免缴行政性收费和增值税、营业税等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

人民法院宣告证券公司破产后,涉及证券公司税收事项的,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之规定执行。

331、(破产费用)行政清理费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尚未支付的,进入盈禾体育后可以列入破产费用。

前款所称行政清理费用,是指行政清理组管理、转让证券公司财产所需的费用,行政清理组履行职务和聘用专业机构的费用等。

盈禾体育期间,行政清理组配合盈禾体育的费用开支,从破产费用中列支。

332、(证券类资产买受人的免追索债权人不得因破产证券公司的证券类资产在行政清理程序中已转移给买受人,而将买受人作为证券公司债务的连带或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索。但买受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买证券类资产的除外。

333、(托管机构的免追索有关权利人仅以托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托管机构承担被托管证券公司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34、(违法违规涉嫌犯罪行为处理)管理人在盈禾体育中,要继续协助配合有关刑事侦查机关、行政稽查部门等做好责任追究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移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刑事侦查机关统一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335、(条文适用)重整、和解、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受理审查、管理人指定、破产费用、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会议召开、债务人财产清收、破产撤销、破产抵销等问题,本规程第七章、第八章、第十章未规定的,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本规程其他相关章节的规定。

336、(施行时间)本规程自2013722日起施行,2004年《盈禾体育》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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