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理论研究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 理论研究
让企业债务纠纷化解于破产前
 

让企业债务纠纷化解于破产前

发布时间:2016/8/23     来源:昆山日报

 

  本报讯 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各种形式的执行难案件中,较难解决的是因企业缺乏足够的履行能力,或债权人债务纠纷过于繁杂导致执行不能而最终转入破产程序。近日,昆山法院在处理一批执行转破产案件时,创新执行工作模式,成功化解企业破产前债务纠纷,及时有效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并最终达成和解,撤回破产申请。

  昆山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歇业,所欠债务因偿还能力不足,被债权人诉诸法院。昆山法院执行局对其资产进行依法拍卖,所得价款1165万元。经审查发现,该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拥有12家债权人,负债总额高达4968万元,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有鉴于此,昆山法院执行局作出第一次调停:除工程款企业优先受偿外,其他债权人均按比例分配。对此,债权人讨论后产生分歧:顺位在先的当事人坚持依据《盈禾体育》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进行顺位分配。顺位在后的债权人则坚持维系执行法官作出的按比例分配方案。

  顺位分配除了工程款企业优先外,前3名顺位债权人受偿后,剩余款项将无法满足余下8位债权人的受偿权益。若按比例分配,顺位债权人的权益也得不到理想的预期。

  为此,在新法规的框架内无法达到受偿的债权人依法向昆山市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收到申请后,昆山法院高度重视,组织破产审判合议庭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法院发现,该公司名下的大量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主要财产已经拍卖完毕。审查该案的破产审判合议庭认为:该案虽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该案债权清晰,争议点主要在于如何分配。由于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长、受偿率低、破产费用高。从公平受偿、及时有效保障债权人权益等角度出发,达成执行和解最符合各方权益。

  那么和解的解决方案应该如何制定呢?在兼顾法律公平、兼顾债权人权益的条件下,利用破产程序解决破产前的分配问题就被摆上桌面。由于在盈禾体育的过程中,破产费用占比较高,这将会使破产后的债权人受偿数额大打折扣。

  所以,破产审判合议庭联合债权人律师先模拟预算出企业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占到整个资产拍卖总费用的两成多,即200多万元)。若把这部分破产费用分给前三名顺位受偿人,那么,他们的权益就比按比例分配得到更好的满足。这既能兼顾到司法实践过程的法律公平,也能够在总拍卖款项不变的前提下使得各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的满足。于是,破产审判合议庭把拍卖款分成四个部分,分别是:预算出的破产费用、法院前期的执行费用、优先受偿的工程款和剩余款项。

  新的分配方案是:扣除法院前期的执行费用和优先受偿的工程款外,再把预算出的破产费用分配给前三位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剩余费用由其他8位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各方债权人左右权衡认为,这样的解决方案最符合各方权益,最终达成一致并撤销破产申请。

  该企业债务纠纷从强制执行到最终化解耗时不到6个月,大大缩短了各方的债务受偿时间。昆山法院破产审判合议庭认为:这个方案不仅兼顾到了各方的法律权益,也使各债权人的受偿预期得到了满足。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和各企业的维权成本,获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效和社会反响。

  (邹军 记者 陈述)

 

【盈禾体育】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郦城工作区422 邮编:100195 电话:010-88498283  传真:010-88499941
E_mail:kefu@chugaku-eigo.com   网址:http://www.chugaku-eigo.com
《盈禾体育》编号:京ICP备06007132号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4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