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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广东)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时间:2022-09-25 | 地点:深圳 |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梁某某于2018年开始创业,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经营期间,梁某某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借贷以解决经营资金问题,债务总额累计75万余元。因无法清偿借款,2021年3月10日,梁某某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7月19日,深圳中院将裁定送达梁某某,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正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盈禾体育》实施后深圳中院受理的首宗个人破产案件,也是我国境内法院裁定生效的首宗个人破产案件,完整体现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办理流程,树立了个人破产重整裁判规则,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救济“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重要价值,有助于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个人破产价值理念。

    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债务人张某在1999年担任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公司的一笔183万元经营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因公司未能如期还款,法院判决张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其名下唯一房产被拍卖后债务仍未能全额清偿。2021年,张某已年满76岁,身患多种基础性疾病,负债高达97万,生活困难。2021年6月7日,张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张某在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提出和解方案:履行医疗生活等合理费用合计52102.88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债务人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2021年10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终结张某个人破产程序,由管理人监督和解协议履行,并于11月4日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盈禾体育》实施后深圳中院受理的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也是我国境内法院审结的首宗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个人破产案件。张某个人破产和解案程序规范完整,过程公开透明,且具有办理周期短、和解效率高、和解方式灵活的特点,为个人破产和解案件审理提供了经验样本。

    全国首宗个人盈禾体育案

    基本案情

    呼某某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后因该商场倒闭等原因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某卖掉唯一住房偿债后,仍有100余万元债务未能清偿。2021年6月9日,呼某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盈禾体育申请,深圳中院于9月2日裁定受理。10月18日,深圳中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并表决通过财产报告、豁免财产清单、破产案债权表等。

    深圳中院审查认为,呼某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裁定宣告呼某某破产。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某将进入免责考察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某考察期的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的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境内首宗个人盈禾体育案。本案明确了个人盈禾体育案件的调查流程和方式,合理平衡了债务人基本生存权益和债权人利益,实现了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制度救济,为债务人重新投入社会活动、创造社会价值提供了动力和希望。

    陈某个人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18年,陈某因餐厅经营不善,负债约65万元。2021年8月27日,陈某向深圳中院提出个人破产重整申请。经调查核实,陈某于2018年1月20日与前妻离婚,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归前妻所有。陈某离婚时对外不负担任何债务,其自2019年起开始负债。陈某因身体原因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月领取退休金7200元,其主要财产为银行存款18832.61元、住房公积金160077.39元,未来可预期收入为每月退休金7200元、报销款1600元和公积金。

    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两家金融机构债权人提出,陈某存在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且故意提前退休,可能系恶意破产。经调查核实,陈某于2018年1月20日离婚,但涉案债务发生在2019年6月6日之后,且无证据显示陈某存在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形;同时,陈某办理内部退休系因身体状况欠佳,符合其所在企业规定。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确实已尽最大努力偿债,其偿债方案并无不合理之处,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遂批准陈某重整计划,并终结陈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债务人是否具备法定破产原因和重整计划草案是否合理。经审查认定,陈某不存在以离婚转移财产和恶意逃废债的情形。债权人提出的陈某可能存在破产欺诈异议不成立。同时,陈某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与其偿债能力是相符的,陈某已尽最大努力偿债,在条例规定的五年内还清债权本金;此外,草案规定,陈某将来获得的兼职收入、奖金等预期外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权本金,尚有剩余的用于清偿债权利息等。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并无不合理之处。

   闫某个人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债务人闫某在某集团担任节目主持人,具有较好的收入能力。2015年开始投资创业,因投资项目屡屡失败,背负了260多万元的债务无法清偿。闫某于2021年7月1日申请个人破产。

    经调查核实,债务人闫某每月工资收入2万余元,负债约260万元,其中,金融债权约96万元,朋友债权和亲属债权合计约155万元。经测算,在盈禾体育状态下,闫某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率约为20.44%,在重整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率为100%。同时,闫某自然人债权人中亲属、朋友向法院表示同意,如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其所涉借款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另行解决。2021年11月1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闫某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闫某有较高的学历、较好的工作和收入能力,之所以身陷债务危机,系由于投资屡屡失败所致。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对其进行挽救,则其债务规模将不断放大,并最终导致被诉讼、执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闫某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愿意归还金融债权人所有借款本息,其朋友、亲属债权人也同意,如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涉借款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另行解决。该方案为全体债权人所接受,而债务人的还债压力也得到了纾缓,既救济了债务人,也节省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成本,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

    魏某个人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债务人魏某自2017年至2018年间投资店面经营女装,后在其妻怀孕和生孩子期间,店面无人管理,亏损倒闭。由于工作不稳定,魏某频繁刷信用卡消费,负债70余万元。魏某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和解,并提交了工作和收入证明、和解可行性报告。

    2021年7月22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魏某的破产和解申请,同时具函委托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和解。2021年8月3日,管理署在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公告,共10名债权人向管理署申报债权,债权金额总计70余万元。随后,管理署协助魏某制订了较为合理的和解协议草案。2021年9月16日,管理署组织债权人召开了和解会议,和解协议草案经会议表决,获得一致通过。2021年10月,深圳中院对和解协议予以公告,并进行了听证审查。2021年11月16日,深圳中院裁定认可魏某和解协议,终结魏某个人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为我国首例个人破产委托和解案。相较于企业破产和解制度,委托和解系个人破产条例在破产和解方面的一项制度创新,打开了社会力量参与破产事务处理的通道,为破产事务处理搭建了广阔的平台。社会力量参与破产问题的处理,在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负债,协调债权人立场,以及判断债务人是否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有利于降低破产司法成本,提高破产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瞿某、祁某夫妻合并重整案

    基本案情

    债务人瞿某、祁某于 2010年2月登记结婚。瞿某、祁某投资经营某托管机构,至2021年无法偿还部分借款。瞿某、祁某共同负债约121万元,双方名下财产价值合计约52万元。两人育有两子,均未成年。2021年9月1日,瞿某、祁某向深圳中院申请重整,并提出了两人共同向所有债权人还款的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9月30日,深圳中院裁定瞿某、祁某合并重整,2021年11月26日,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瞿某、祁某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瞿某、祁某重整计划,终结瞿某、祁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瞿某、祁某重整两案,适用《盈禾体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盈禾体育》重整规则合并审理。在瞿某、祁某均申请重整的情况下,采取合并重整的方式,对夫妻债务、夫妻财产作为共同债务、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按照同一重整计划执行,符合法律要求和夫妻关系、家庭生活需要。夫妻合并重整,体现了夫妻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法律要求和良好道德风尚。

    不予受理李某个人破产申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从2014年开始办理经营贷,到2019年底,经营贷欠款达到970万元,并开始使用信用卡套现归还每月银行利息。2021年3月26日,李某向深圳中院申请破产。

    李某与前妻于2018年10月18日离婚。婚前,两人名下均有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以两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投资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双方离婚协议载明,离婚后名下存款、房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离婚后,李某以个人借贷和信用卡套现方式归还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借贷的经营贷债务及银行利息。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与其前妻均为离婚前负债的债务人,双方资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离婚后,李某对财产变动经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并过度举债归还,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其本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遂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李某个人盈禾体育申请。

    典型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是为“诚实而不幸”的人提供再生的机会的法律制度,是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救济路径。为防止不诚信的债务人滥用程序达到逃废债的目的,应当对债务人诚信水平进行严格审查。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应当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全面严格审查,严防破产欺诈。

    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法院无法认定李某本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因此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

    不予受理徐某个人破产申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0年间,徐某经营网络直播亏损约140万元。2018年底,徐某与其妻子刘某投资经营宠物店,负债约20多万元。2021年3月10日,徐某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和解。徐某申报其负债230万元,财产包括粤B牌小汽车及每月固定收入14700元,名下无房产、无股票、无其他现金类资产。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徐某离婚时将婚姻存续期间唯一房产、存款及其他财产归其前妻所有,还承担了其前妻名下个人消费贷款。徐某对其负债230万元的原因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且徐某在其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每月仍向其前妻支付孩子抚养费1万元,直至2021年2月。徐某不能证明其具备破产原因,其申请不符合个人破产有关法规规定,因此,对徐某的个人破产和解申请不予受理。

    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强调对诚实债务人的保护,以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理念。本案的审查严格适用了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明确了债务人申请破产必须如实陈述其破产原因并举证证明。债务人诚实披露破产原因等破产信息,是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的前提,同时贯彻于个人破产程序的始终。个人破产必须具备程序正当性,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结果的正当性。严格要求债务人依法履行诚信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破产审判公信力,是保证个人破产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

    刘某个人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债务人刘某从2013年开始做玉石、木制品生意,投资约120万元,投资款来自自有财产及其向银行、网络平台、亲戚朋友的借款。因经营不善,投资生意失败,于2016年4月退出市场。因借款陆续到期,无力清偿债务,只能借新还旧,至申请破产之日负债约130多万元。2021年10月9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刘某重整申请。

    管理人共收到12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约120万元,其中,周某等6家自然人债权人申报债权约73万元,均表示同意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另行清偿。管理人经调查认为,刘某陈述的破产事实、财产状况等符合事实,并向债权人会议做了报告,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

    本案债务人刘某的玉石生意所需投资数额较高,风险较大,申请破产时仍持有价值70多万元的玉石。目前刘某职业稳定,偿债能力较强,每月收入除生活必需外均用于偿债,亲友也主动表示所持债权劣后清偿,充分展现了债务人尽力还债的意愿,也因此获得全体债权人的谅解。刘某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一致通过。2021年12月16日,深圳中院批准刘某重整计划,并终结刘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不同的破产程序,准入审查应当有所区分和侧重。对于投资失败的债务人,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进行债务协商,有利于纾缓债务人的还债压力,鼓励、帮助其重新投入社会经济活动,同时也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重整程序中,要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监督权,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充分沟通,促成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达到各方满意的******效果。

    林某个人盈禾体育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债务人林某从2015年开始创业,因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借款。林某从2020年开始通过跑网约车维持家庭生活,并尝试寻找其他工作机会增加收入,但债权人频繁催收债务致其无法安心工作。林某于2021年4月申请盈禾体育,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其后,林某提出重整申请,并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其妻周某亦承诺与林某共同偿还债务。林某陈述,其申请破产不是想逃避债务,而是希望与债权人和解,用更长的时间来偿还债务,他会努力工作,省吃俭用,挣钱还债。管理人认为,经询问林某亲属、实地查看、审查林某申报的破产信息等,林某陈述的破产原因及经过、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生活状况等,与实际情况相符,未发现林某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转移资产、恶意逃废债务行为。2021年8月19日,深圳中院裁定将本案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2021年9月17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林某重整计划,并终结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破产法是诚信之法,诚信是破产制度的基石。鼓励诚信自然人通过重整、和解程序实现经济再生、恢复偿债和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目标。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重点对债务人林某的诚信情况进行了审查,要求债务人林某在诚信承诺的基础上,向债权人会议陈述破产原因及其个人、家庭的经济、生活状况和还债意愿,接受债权人的询问、审查;管理人对债务人林某的诚信状况进行专门调查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以确保破产制度在诚信的基础上运行。

    不予受理刘某个人破产申请案

    基本案情

    债务人刘某陈述,其在2020年8月陷入网络“杀猪盘”骗局,被骗26万元,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目前刘某负债约24万元,其提出个人破产和解申请,表示目前每月收入9800元,可还款4500元,分48个月还清。妻子在工厂上班,每月收入3000-5000元。有一台电动车,价值约3万元。

    经审查发现,刘某在2020年8月到9月间频繁向支付宝借款合计106230元,其对款项去向解释是遭遇网络“杀猪盘”骗局,但刘某名下的账户交易明细并没有显示其向金融平台充值的记录,而是显示其向另外两个个人账户的大额转账记录。刘某及其配偶均有劳动能力且有固定收入,并没有证据显示其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其不能解释个人账户出现大额转账的原因,存在虚假陈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嫌疑,故深圳中院依法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对债务人刘某的破产和解申请不予受理,基于三点理由:一、刘某陈述的网络“杀猪盘”导致的债务,并非生产经营、生活消费所引起,不属于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债务范畴;二、刘某未如实陈述其对外大额转账的原因;三、刘某未达到“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对个人破产申请,法院将严格依法审查把关,防止恶意申请破产,打击破产欺诈,确保个人破产制度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