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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法院:破产管理人选任规范(修订)
时间:2022-07-02 | 地点:江苏 | 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破产管理人选任规范(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选任工作,切实提升管理人选任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管理人忠实履行职责,确保破产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根据《盈禾体育》、《盈禾体育》等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加强管理人选任和管理机制改革,推动实现管理人市场充分竞争,提高管理人工作积极性,满足破产审判需要,有效地维护债权人和各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为运用破产审判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第二条  管理人选任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探索扩大管理人市场准入,优化管理人选任机制,实现破产审判常态化、法治化、高效化。
   第四条  加强管理人选任工作领导,建立管理人评审管理监督工作小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执行局、督察室为成员部门。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人选任、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执行局负责破产案件难易程度分类工作,督察室负责管理人选任、考核的廉政风险防范、回避制度执行等工作。
   第五条  管理人的选任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苏州市人民法院网(http://www.zjrmfy.suzhou.gov.cn)、常熟法院网(http://fy.cs.gov.cn)及微信公众号“常熟市人民法院”公布。

   第二章  管理人的选任

   第一节 破产案件分类

   第六条  破产合议庭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对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评为三类:简易、普通、疑难。
   第七条  破产合议庭以下列项目为标准对破产案件难易程度进行评判:
  (一)债务人有无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数量、关联程度,分值为7分;
  (二)债务人与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的资产、债权债务是否存在混同情形,分值为5分;
  (三)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嫌疑,分值为5分;
  (四)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出逃或下落不明, 分值为3分;
   (五)债务人的内部机构设置是否健全、核心管理人员是否在岗并配合清算,分值为3分;
   (六)债务人的财务账册、账簿是否齐全,分值为3分;
   (七)债务人的劳动人事档案、文书资料、合同资料是否齐全,分值为3分;
   (八)债务人的应收款金额、催收难度,分值为5分;
   (九)债务人的职工数量、是否离职及职工债权金额,分值为5分;
   (十)债务人的建设工程是否存在欠付农民工工资问题,分值为5分;
   (十一)债务人的债权人数量,分值为5分;
   (十二)债务人的债权金额及类别、小额债权人比重,分值为5分;
   (十三)债务人资产范围的调查难度、资产的变现难度,分值为10分;
   (十四)债务人是否具备管理人现场工作条件、前期破产费用的保障程度及难度,分值为3分;
   (十五)已知诉讼、仲裁及执行的有关债务人的案件数量,分值为5分;
   (十六)债务人所在属地政府对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关注度,分值为3分;
   (十七)社会舆论对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关注程度,分值为5分;
   (十八)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存在不稳定因素及其程度,分值为5分;
   (十九)债务人是否存在涉外(含港澳台)因素,分值为5分;
   (二十)是否存在其他新类型、疑难复杂等情形,分值为10分。

    破产合议庭成员评分的平均值作为破产案件难易程度的最终分值。

    第八条  破产案件难易程度的分类标准:分值在35分以下(不含本数)的为简易案件;分值在35分以上(含本数)70分以下(不含本数)的为普通案件;分值在70分以上(含本数)的为疑难案件。

    第二节 管理人选任方式

    第九条  简易破产案件和普通破产案件,本院可在全国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及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的个人中选任管理人。
    疑难破产案件,本院可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别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任管理人。
    第十条  简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选任采用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普通破产案件和疑难破产案件的管理人选任均采用竞争性遴选加随机摇号方式确定。其中确定一家为管理人,一家为备选管理人。
    第十一条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破产合议庭对社会中介机构、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的个人提交的工作方案是否符合破产案件要求以及该中介机构、个人是否适宜担任破产管理人进行审查。
    提交工作方案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的个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经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破产合议庭决定不纳入随机摇号或竞争性遴选:
   (一)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上一年度破产管理人评价中经所在地人民法院评为不合格的;
   (三)在本院对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考核中被限制参与选任期限内的;
   (四)披露的在办案件数量和进程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五)隐名部分工作方案高度雷同的;
   (六)社会中介机构与其分支机构均提交工作方案,团队成员基本一致的;
   (七)提交的工作方案明显不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简易破产案件参加随机摇号的范围为所有向本院提交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但经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破产合议庭决定不纳入随机摇号的除外。
   普通破产案件和疑难破产案件,由本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评审小组对所有提交工作方案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评审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普通破产案件参加随机摇号的范围为提交工作方案的前八家,疑难破产案件参加随机摇号的范围为提交工作方案的前五家。
   第十三条  提交工作方案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仅一家,且不存在不适宜担任破产管理人情形的,直接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为破产案件管理人。
   无社会中介机构、个人提交工作方案,或社会中介机构、个人提交的工作方案经评审均不符合破产案件要求,或提交工作方案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经评审认为均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由本院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随机选任。被确定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已按相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的,经破产合议庭合议并提交法官会议讨论后可以直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如破产合议庭、法官会议有重大分歧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五条  关联企业破产的,如存在实质合并破产可能或直接指定同一中介机构或联合机构担任管理人更有利于推进破产进程的,经破产合议庭合议并提交法官会议讨论后可以直接指定同一中介机构或联合机构担任管理人。如破产合议庭、法官会议有重大分歧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六条  强制清算程序转盈禾体育程序的,如直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更有利于推进破产进程的,可以直接指定担任清算组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第十七条  管理人以债务人名义申请对其对外投资企业强制清算,如本院有管辖权,直接指定同一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更有利于推进强制清算进程且无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指定担任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
   第十八条  预重整程序转重整程序的,本院根据临时管理人履职表现可以直接指定担任临时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重整案件管理人,并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同一团队、个人在本院担任管理人的在办普通、疑难破产案件分别超5件(含本数)、2件(含本数)或两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超5件(含本数)、1件(含本数)的,暂停其参加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
   社会中介机构、个人在本院担任管理人的三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分别超3件(含本数)、1件(含本数)的,暂停其参加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三十日内经本院随机摇号确定为简单案件管理人达2件的,暂停其参加该期间本院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

 

第三节 竞争性遴选破产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遴选加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的案件,破产合议庭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明确管理人遴选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破产合议庭经合议拟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应向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发出书面通知,载明:
(一)债务人名称;
(二)管理人选任方式和要求;
(三)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
(四)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还应向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同步移交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破产申请书;
(二)债务人工商简档;
(三)债务人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如有);
(四)破产合议庭认为需要移送的有关债务人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将制作的《盈禾体育》(以下简称《盈禾体育》)在以下公众平台上公布,并告知提交工作方案的截止时间、地址和联系人:
(一)“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
(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http://www.zjrmfy.suzhou.gov.cn)
(三)“常熟法院网”(http://fy.cs.gov.cn);
(四)微信公众号“常熟市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制作的《盈禾体育》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一)破产申请基本情况;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包括住所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等;
(三)选任管理人的要求;
(四)提交工作方案的送达地址和截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  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在《盈禾体育》指定的期限内向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符合评审要求及规范的《盈禾体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执业保险、业绩及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情况;
(二)社会中介机构破产团队负责人、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或个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三)社会中介机构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四)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的优势;
(五)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管理人时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是否担任过本院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的情况说明;
(六)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七)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有无垫资意愿及垫资金额;
(八)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对债务人了解的情况;
(九)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如被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盈禾体育》(含附件)一般限定在5000-10000字。
未提交或逾期提交工作方案的,视为放弃参与管理人竞争性遴选;提交的工作方案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可以联合报名参与竞争性遴选,并通过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所属的中介机构统一提交《盈禾体育》。
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超过2家。
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统一提交的《盈禾体育》中应包括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委派的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分工和职责。
破产案件难易程度为疑难的,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中至少有1家在其所在地法院具备最高等级管理人资质。
第二十七条  《盈禾体育》,设置评分大项6项,小项16项,总分100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期对债务人情况了解的程度、现场管理人负责人在社会中介机构内部的地位; 
(二)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管理人工作经验及业绩、拟派驻管理人团队设置合理性、有无专职管理人储备;
(三)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自身物质和经费保障、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有无执业保险、险种及保险金额;
(四)可否先行垫付破产费用及金额、节省破产费用的思路、管理人报酬方案及折扣程度;
(五)工作方案的详实程度、破产事务的处理思路、在办破产案件的数量及进程情况;
(六)针对性工作思路及管理人事务执行的思路、债务人所属行业的特点及前景分析、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的难度和对应思路、管理人的工作计划时间表。
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过本院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履职勤勉的,酌情加分。
第二十八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依据第二十七条的评分项目对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盈禾体育》进行评分。
评审小组成员对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盈禾体育》涉及本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内容进行主体显名评审,第(七)项至第(九)项的内容进行主体隐名评审。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对评审小组成员的评分情况进行统计,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按每家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确定破产案件入围参与随机摇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如两家(含本数)以上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得分并列第八名(疑难破产案件为第五名),按隐名方案得分高低排序,确定一家参加随机摇号。如隐名方案得分仍相同,一并参加随机摇号。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结束后,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将参与竞争性遴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盈禾体育》连同评审程序形成的评审小组成员的评分表、得分统计表等材料复印件一并移交破产合议庭,归入破产案件的卷宗。

 

第四节 随机摇号确定破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通知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参加随机摇号。
经通知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必须按时参加随机摇号。
未按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通知的时间和渠道参加随机摇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视为放弃参加管理人选任。
第三十一条  随机摇号在本院进行的,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主持,破产合议庭派员参加,并全程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第三十二条  随机摇号确定管理人后,再随机摇号确定备选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  随机摇号程序结束后,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将随机摇号程序形成的笔录等材料复印件一并移交破产合议庭,归入破产案件的卷宗。
第三十四条  本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本院更换管理人决定书之次日起,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向备选管理人及时、全面移交工作事务,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随时接受本院、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关于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如无备选管理人或备选管理人不能履行职务的,本院依据本规范中有关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规定重新选任管理人。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选任,参照适用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施行时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或本院有新的意见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新的规定或本院新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