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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破产及强制清算程序中如何带牌处置京牌小客车?
时间:2021-11-30 | 地点: | 来源:北京破产法庭

近日,为进一步优化京牌小客车带牌处置流程,提高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履职能力,提升破产财产处置质效,实现债务人或清算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助力首都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赵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破产法庭干警武英琦就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京牌小客车处置主题,与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员单位相关律师、会计师等从业者进行培训和交流。

赵奇围绕司法处置带指标京牌小客车政策,重点对京牌小客车带牌处置的政策背景、处置模式、处置频率、处置流程等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和说明,并就车辆分类处置的条件与常见问题、竞价成交与手续进行了深入讲解和交流。

武英琦结合自身办案及组织京牌车处置工作相关经验,从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程序与特点出发,就管理人、清算组财产处置工作中可能涉及的京牌车处置相关要点、风险点作出了重点提示,并详细说明了京牌车处置报名相关工作。

会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行司一部总经理谢占林、经理张金慧还就京牌小客车处置中的车辆交接、资料填报等工作进行了介绍。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管理人履职能力建设是提升办理破产质效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北京法院高度关注管理人(清算组)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并通过培训这一有效抓手持续推动履职能力的提升。

    干货时间到

    破产程序中京牌车处置的前期工作

(一)

    管理人接管、调查债务人财产

    1. 财产接管

    管理人应当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及时向有关单位送达告知函,告知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将相关财产移交给管理人,中止相应诉讼、仲裁、执行程序。

    案外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及时通知移交,视情况申请保全措施。

    确保拟处置车辆在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可以进行财产处置操作。

   2. 财产调查

   查询车辆信息,渠道包括政务中心、破产法庭总对总查询、车管所、接管到的债务人经营资料、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等。

   掌握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

  3.管理人账户

  进行京牌车处置的案件需要开立管理人账户,并且必须保持京牌车处置报名至支付车款期间账户正常状态,涉及后续车款支付。

(二)

  拟定财产管理、变价方案

  1.拍卖方案内容

  a.拟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状况;

  b. 拟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 

  c. 拟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d.公告期、竞价时间、出价递增幅度、拍卖次数、每次拍卖的降价幅度及流拍后的处理方式。

  规范参考:《盈禾体育》(20214月)第九条

  2.确定起拍参考价

  a.网络询价:债务人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或其他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b.委托评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债权人会议要求委托评估的,管理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规范参考:《盈禾体育》(20214月) 第十七条

  温馨提示:

  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的最高限价为车辆评估价的150%,是指拍卖的最高限价,不是起拍价的计算方式。

  规范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三)

  表决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

  1.时间节点要求

  报名时应当已经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决定上拍,或经过沟通确定上拍、公告之前相应方案能够获得通过。

  2.表决未通过的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

  3.落实报名材料要求

  财产管理、变价方案生效后,进行相应材料收集、评估询价工作。

 

(四)

  处置前须书面报告

  管理人实施财产处分行为之前,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程序中京牌车处置的前期工作

(一)

  清算组接管、调查债务人财产

  确保拟处置车辆在清算组的控制之下,可以进行财产处置操作,并进行基本车辆信息调查、掌握车辆基本资料。

 

(二)

  强制清算案件的财产处置程序

  1.财产处置的决定程序

  强制清算事务应当由全体清算组成员共同决定。清算组成员为三人以上的,按下列表决程序决定……(二)对处分财产、放弃权利、确定清算分配方案作出决议的,应经清算组成员人数2/3以上通过;(三)清算组成员与决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决定。

  规范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第三十六条

  2.财产的处置

  清算组在清理被申请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规范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第六十五条

  强清案件具体操作、注意事项可参考破产案件。

  报名阶段的工作

(一)

  报名条件(根据往期)

 

  1.车辆必须已确定处置

  处置公告发布后不可随意撤回

  2.车辆必须已实际控制

  能够交付车管所进行现场核查

  3.车辆已取得处置权

  查封、抵押情况清晰,不存在争议

  4.车辆参考价满足条件

  通过评估或网络询价确定的车辆参考价应当符合当期处置要求

  5.车辆排放标志种类为绿三星以上(含绿三星)

  管理人/清算组可自行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查询

 

(二)

  报名需要准备好的材料

 

  1.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表

  反映车辆具体情况、抵押、执行保全措施、违章等情况。

  2.评估报告或网络询价报告

  反映是否满足当期上拍要求、起拍参考价情况等。

  3.车辆照片

  反映车辆已实际控制。

  具体按照当期报名通知要求、模板提供

 

(三)

报名的通知

1.管理人协会微信群通知

协会相应微信群组届时将发布报名通知。

2.破产法庭内征集相关需求

如果有待处置的京牌车,请及时在案件中向法院提交工作报告。

3.当期京牌小客车处置沟通群组

根据各中介机构报名意向建立当期京牌小客车处置沟通钉钉群,后续通知、文件模板、要求、工作安排在该群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