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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如何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时间:2017-01-05 | 地点: | 来源:原创:骆建华

核心内容:什么是破产重整程序及其特点?企业重整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有哪些?债权人屡遭侵害的原因是什么?应如何保护其不受侵害呢?现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希望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程序及其特点?
企业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一般来说,只要破产保护的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债务人即可以免于债权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的一切诉讼和要求。就法律程序而言,重整方案的制定、通过和执行是关键所在。
企业拯救是现代的重要理念之一,重整制度因其贯彻这种拯救理念,给予企业重生的机会,已经成为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程序制度之一,也广为各国破产法所采纳。纵观各国企业的启动,可以发现以下特点:第一,重整制度的目标是为了维持债务人企业的继续经营,同时使债权人获得较更大的利益;第二,重整程序的提出人一般为债务人,更多从债务人角度着手;第三,重整程序启动的权力分配重在防欺诈性重整,保护债权人利益;第四,法院在重整程序启动中的权力与责任都很大;第五,重整程序的启动要维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根据《盈禾体育》(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盈禾体育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企业重整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有哪些?
在论述问题之前,先介绍一个案例:2010年12月1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受理了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湖生态)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洪湖市委员会主席为组长的清算组担任江湖生态破产重整管理人。是************家申请破产重整的退市上市公司。2011年5月25日,江湖生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确认债权人92人,债权总额为3,534,474,881,66元。其中五家金融机构债权人(确认债权额合计超过总债权额的80%,为申报金额第一至五的债权人)。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内容是在会议当天才通知各位债权人的。各债权人对表决事项不了解,且未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因此,本次会议无果而终。随后五家金融机构债权人联合向荆州中院、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主席发出《盈禾体育》,提请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审议四个议题:
1、选举新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并选举债权人委员会;
2、要求管理人就审计和评估报告接受质询;
3、要求管理人就重整方案接受质询;
4、要求管理人就拟重组方情况做说明。
2011年7月6日,管理人对五家金融机构债权人《盈禾体育》进行回复,认为无需召开债权人会议;2011年7月8日,债权人会议主席回复五家金融机构债权人认为无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目前,该案已于2012年被荆州中院强裁通过了重整方案。
从上面案例不难看出,该案件的管理人在本案存在瑕疵,如:未依法提前告知债权人会议议程和内容;未依法召开符合召集人数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等。而破产立法的首要宗旨是平等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实践中,一旦企业破产,进行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其债权人往往处于被动不利的境地,这样一来,债权人权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现有:
1、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的权利并未切实得以行使。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享有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权利。但现实是大多数破产重整案件由债务人提起,甚至是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企业秘密向法院提起的,由于对债务人经营状况难以全面了解,这就使已达破产边缘的企业在债权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出对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在企业没有申请破产重整的情况下,企业的财产状况持续恶化,致使债权人损失有扩大化的倾向。本案中,重整的提起人即为洪湖市政府机关,在重整之前也未与金融债权人进行沟通。
2、债权人在破产重整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企业破产法第七章和第八章对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权益作出明确性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监督管理人和通过重整方案”。但在目前的许多案例中,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该项职权并未得以落实。一种是管理人制订了什么样的重整方案,就实施什么样的重整方案,在没有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法院强制裁定并予以执行,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就无从体现和保证;一种是重整方案在债权人会议上无法通过后,管理人便无限期的推迟重整方案的表决,加大了债权人资金和时间的成本。在上述案件中,地方政府和法院就采取了拖延政策,加大了债权人资金和的成本,在与债权人协商未果后,强制裁定并予以执行,未能有效的反应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
3、一些企业“假重整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企业承担巨额的债务,一些部门从地方、部门保护出发,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以使企业“起死回生”,破产重整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业甩掉“包袱”轻装前进的******选择。如此 “破产重整”,令债权人叫苦不迭。在江湖生态重整案件中,金融债权占80%以上,近29亿元债权金额,而地方政府和法院在收到取金融债权人提出的合法意见和要求后,仍然强行通过重整方案,不由的让人质疑其重整的真实目的和动机。
4、在破产重整案件中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虽然在理论上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是可以在企业处于破产边缘或存在破产可能的情况下提出,在实践中破产重整往往是财务状况恶化到极点才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破产财产在扣除了各种费用款项后,己所剩无几。尽管重整方提供了重整资金,但是在本质上是以较少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为出发点。而且许多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目与实际脱节,清算难度大;再者,企业要债难是普遍现象,破产企业债权很难兑现,债权难以全部收回,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债仅人受偿率降低。
三、企业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
1、政企不分缺乏市场管理经验
在片面强调GDP和政府主导投资拉动市场的年代,政府和企业,特别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的产权责任和经营职责没有分清,政府往往忽视市场的因素,片面强调计划,往往采用行政方式指挥企业,从而导致其投资决策失误或选择经营者不当。而支持企业“假重整真逃债”也正是地方政府的“英明”领导之体现。
2、银行与地方政府关联不大
由于市场经济尚未的完善,银行依旧是企业资金的主要供应者和最大的债权人。而银行实行垂直业务管理体制,银行受不受损失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不大,故此“损银行而利地方”的想法大行其道,“不还债、少还债”也便成了自然。本案中或存在“损银行而利地方”的可能。
3、破产法律制度不够健全,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1)就申请主体而言,尽管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重组,但缺乏保障债权人实现这种权利的机制。因为债权人很难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企业除注册资金公开外,其生产经营状况、盈亏状况处于保密状态,是否严重亏损,债务人一般不会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经营状况,使得债权人特别是异地债权人无法掌握债务企业情况,从而无法及时申请债务人重组还债,因此其权益就不能及时得到保障。
(2)相关法律对于破产违法责任的规定弊端较多。除构成犯罪外,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没有具体赔偿标准,使债权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此外,该法虽规定了对于严惩违法行为给予刑事制裁,但“破产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对破产犯罪的行为,罪名,量刑尚未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3)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重组制度的规范运作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而目前一些与之密切相关的制度尚不健全。
首先,是尚未形成规范、公开的产权交易,财产拍卖市场,破产财产的变卖,转让困难,秩序混乱,价格难以体现价值。
其次,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在破产案件中无论是重整案件还是清算案件中,职工安置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工作,稍有不慎就易引发社会问题。许多地方政府无力解决这一问题,只能从破产财产中额外拔出一部分来安置职工。目前许多地方以低价寻求一个企业整体收购的所谓“便捷”做法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无法达到优胜劣汰,优化资本结构这一企业破产制度的目的。
最后,组成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尚未形成职业经理人制度,缺乏资本运作的经验、缺乏资本信息发布和共享的平台,无法对企业实施有效的重整和寻找到合适重整方,而这个重任在目前往往而且也只能由地方政府承担。
三、加强对破产重整过程中债仅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对策
1、深化企业改革,通过深层次的企业改革,依法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理顺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具体分析,找出企业陷入困境的主矛盾并加以化解,使企业在破产重整中获得新生,也是符合债权人的利益要求的。
2、企业破产重整是一种市场行为,而非政府行为,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应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特别是在寻找重整方的这个环节上,要改变以往的内定作法,做到“海纳百川”,创造推行破产重整制度的环境,从大局出发,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外地和本地,发展和稳定等方面的关系,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企业重组是司法、经济、企业管理、劳动关系等诸多事务的综合体,导致了破产案件非常复杂,这样对案件审判人员的自身是个挑战,建议选拔经验全面、丰富的审判人员从事审判工作,保障破产重组操作的公正性。
3、制定合理的破产配套政策。一是鼓励“多重组,少清算”,以尽量减少债权人、债务人的损失,维护稳定的经济秩序。二是实行有效的财政金融政策,促进金融体制改革,以尽可能地减少银行的损失。国家应尽快制定一系列合理措施,解决银行是破产企业最大债权人的困境。三是制定与破产相配套的税收政策。如果以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破产企业重整,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极其有利的。
4、建设诚信社会,共建诚信社会
诚信,可以说是当今社会的基石。人无诚信不立,家无诚信不旺,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强。债务人不讲诚信,损害债权人利益,致使其在以后的市场交易中存在顾虑,必然影响经济的顺利运行,如此也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甚至致使其生产停滞,企业破产……这便是一种由于信用缺失的恶性循环。不守诚信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对国家法律规范的背离。意识形态领域的诚信建设,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