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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规汇总
时间:2016-12-29 | 地点: | 来源:总结:陈华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盈禾体育》、《盈禾体育》(国务院令第378号)及《盈禾体育》(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经纪会员代理制。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经纪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 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六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第十一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的,预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北交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第十二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后,由北交所重新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十三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北交所查阅信息预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内,可以向北交所提出初步受让意向,北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北交所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初步登记情况告知转让方。
  第十六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履行完毕信息预披露相关程序后,方可进行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章节中简称“信息披露”)。
第三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履行备案手续,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通过经纪会员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北交所对动态报价活动在操作流程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明确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四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在北交所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北交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的内容和条件。
  因转让方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还应当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公告内容变更后,由北交所在网站上重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因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并相应延长公告时间。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延期或在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如在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产权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北交所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中止期限由北交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北交所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
  如恢复信息披露,在北交所网站上的继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且累计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北交所可以作出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五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三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按照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三十三条 北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北交所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第三十五条 北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三十六条 转让方在收到北交所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与北交所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北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三十七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北交所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
  第三十八条 转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六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北交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报价。
  第四十条 产权转让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关于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 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北交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报价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四十五条 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情形,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北交所根据双方申请,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七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四十六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交易资金应当通过北交所以货币进行结算。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四十七条 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八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北交所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八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九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北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十条 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情形时,北交所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十一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交易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北交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五十三条 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产权交易相关方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解。争议涉及北交所时,产权交易相关方可以向北交所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
  第五十五条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北交所终结产权转让。
  第五十六条 产权转让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北交所应当在网站上公告或书面通知相关方。
  第五十七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北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产权转让的收费标准在北交所网站公示。
  第五十八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交易对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实施办法等,涉及按照日、月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起开始计算。
  信息预披露及信息披露公告时间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六十条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信息预披露的申请、受理和发布等行为,根据北交所《盈禾体育》,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参照本细则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三条 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交《盈禾体育》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委托北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预披露信息。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对《盈禾体育》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方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
  第六条 北交所负责对转让方提交的《盈禾体育》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向转让方出具《盈禾体育》,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盈禾体育》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七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的,预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其他情形下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时间由转让方自主确定,但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公告中予以明确,未明确的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时间以北交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十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应当在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北交所还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广播电视媒体、新媒体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后,重新向北交所提交《盈禾体育》,由北交所重新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十二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北交所查阅信息预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经转让方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复印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内,可以向北交所提出初步受让意向,北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北交所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初步登记情况告知转让方。
  第十五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履行完毕信息预披露相关程序后,方可进行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北交所《盈禾体育》,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经纪会员代理制。转让方应当在北交所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 转让方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盈禾体育》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委托北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对《盈禾体育》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盈禾体育》应当明确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与北交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方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
  第七条 北交所负责对《盈禾体育》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产权转让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履行备案手续,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向转让方出具《盈禾体育》,并依据《盈禾体育》中《盈禾体育》的内容予以发布;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通过经纪会员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的产权转让方案,在《盈禾体育》中披露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九条《盈禾体育》应当对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六)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在《盈禾体育》中明确需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在《盈禾体育》中充分披露对转让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三)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其他权利,以及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或事项。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在《盈禾体育》中明确,在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产权转让的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选择动态报价方式的,按照北交所动态报价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原则上不得选择网络竞价中的权重报价方式和招投标方式。
  第十三条 转让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盈禾体育》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处置方式等相关事项。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
  第十四条 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相关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披露相关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细则规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北交所《盈禾体育》,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北交所网站通过发布信息披露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北交所还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广播电视媒体、新媒体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三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期限。
  信息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北交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按工作日计算。
  第四条 北交所在网站发布的《盈禾体育》内容应与转让方提供的《盈禾体育》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第五条 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因转让方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还应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公告内容变更后,由北交所在网站上重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因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公告时间。
  第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时间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七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北交所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第八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公示内容延长公告时间,或在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
  转让方延长公告时间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每次延长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时间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转让方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如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再次进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公告。
  第十条 产权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北交所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中止期限由北交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北交所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
  如恢复信息披露,在北交所网站上的继续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且累计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北交所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终结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必要时向相关方进行核实,并在相关情况审核、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结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北交所中止、终结信息披露,应当在网站上公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意向受让方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北交所《盈禾体育》,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北交所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经纪会员代理制。意向受让方可在北交所网站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到北交所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经转让方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复印相关材料。
  第四条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盈禾体育》及相关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
  第五条《盈禾体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名称、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受托经纪会员核实意见等。
  意向受让方的受让底价不低于转让底价。
  第六条意向受让方对《盈禾体育》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七条北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八条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北交所对《盈禾体育》及其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北交所以书面形式通过经纪会员通知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调整。
  第九条北交所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遵守交易规则作出承诺;
  (二)经纪会员是否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
  (三)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四)意向受让方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五)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六)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未经信息披露公告发布的受让条件,不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公告未明确表示不接受联合受让的,多个意向受让方可组成联合受让体,向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参与受让。
  多个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体的《盈禾体育》中应载明各成员的受让比例。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公告中设定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均需满足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公告明确联合体其中一方满足受让资格条件即可的除外。
  第十三条 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应提交《盈禾体育》,《盈禾体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成联合受让体的各方主体信息;
  (二)联合受让体拟参与受让的项目;
  (三)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关于受让标的的分配比例及价格;
  (四)确定联合受让代表,授权其代表联合受让体办理受让事宜;
  (五)联合受让体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六)其他需要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的事项。
  各成员应当在《盈禾体育》中约定,各方对受让方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北交所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经纪会员向转让方出具《盈禾体育》,书面告知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北交所《盈禾体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对北交所的资格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转让方逾期未予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北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转让方对北交所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提出异议的,应与北交所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就有关争议事项报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或国资监管机构决定。北交所依据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或国资监管机构的书面决定,确定意向受让方的资格。
  第十七条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北交所通过经纪会员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盈禾体育》。
  转让方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盈禾体育》应当明确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金额和截止日期。截止日期一般为北交所出具《盈禾体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十八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盈禾体育》规定的时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九条转让项目选择动态报价方式的,按照北交所动态报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竞价及签订交易合同等行为,根据北交所《盈禾体育》,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转让的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三条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北交所按照公告确定的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按照北交所《盈禾体育》组织实施。
  采用拍卖方式的,按照北交所《盈禾体育》组织实施。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按照北交所《盈禾体育》组织实施。
  采用其他竞价方式的,由北交所组织实施。
  第四条信息披露公告中确定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的,动态报价活动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次工作日零时起进行,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动态报价具体活动按照北交所《盈禾体育》组织实施。
  第五条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北交所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除涉及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交易双方按照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直接签约。
  第六条标的企业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北交所《盈禾体育》执行。
  第七条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盈禾体育》。
  第八条《盈禾体育》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条北交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报价结果等对《盈禾体育》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情形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盈禾体育》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北交所依据交易双方申请,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盈禾体育》,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盈禾体育》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盈禾体育》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 《盈禾体育》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盈禾体育》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盈禾体育》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盈禾体育》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盈禾体育》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产权转让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北交所办理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北交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北交所在转让方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第十条 产权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他方代为收付。
  第十一条 北交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交易价款的利息。
  交易双方签订《盈禾体育》之日起至合同生效当日,交易价款产生的利息归受让方所有;《盈禾体育》生效之日起至交易价款从北交所划出当日,交易价款产生的利息归转让方所有。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北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北交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北交所《盈禾体育》,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北交所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北交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盈禾体育》,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北交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的经纪会员领取。
  第四条 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情形时,北交所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第三条规定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条 北交所不得对转让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交易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北交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八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加盖北交所专用印章。
  第九条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严重违规情形,致使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且经确认属实的,北交所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凭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根据北交所《盈禾体育》,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转让过程中,意向受让方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其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转让方可以在提出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申请时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交纳的时点、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交易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北交所对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管理,提供交易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信息披露公告的公示内容和相关约定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北交所出具的《盈禾体育》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支付时间以到达北交所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六条 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
  第七条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八条 交易双方签订《盈禾体育》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第九条 北交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原额返还:
  (一)受让方已支付交易价款的,应当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退出产权转让程序,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四)产权转让中止或终结时,与导致产权转让中止或终结事项无关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返还交易保证金,北交所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条 产权转让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北交所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已返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北交所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一条 北交所返还交易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北交所相关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北交所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北交所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北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北交所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要求转让方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北交所组织产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按照北交所《盈禾体育》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当按交纳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北交所关于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转让项目选择动态报价方式的,按照北交所动态报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中止和终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交所《盈禾体育》,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产权转让程序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北交所将该产权转让程序予以暂停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产权转让程序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北交所将该产权转让程序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四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认为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二条中止、终结情形的,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北交所提出申请。
  第五条 北交所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中止、终结产权转让程序。产权转让过程中北交所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产权转让程序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北交所在受理中止或终结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六条 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北交所可以依据申请人申请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转让标的存在权属不清、权属纠纷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妨碍产权转让情形的;
  (二)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转让的;
  (三)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产权的;
  (四) 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五)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北交所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的;
  (六)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受让国有产权,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
  (七) 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北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转让活动的公正性的;
  (八)影响转让进程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中止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申请人应当对提交中止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通过经纪会员提交申请的,经纪会员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 北交所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查,必要时向相关方进行核实,并在相关情况审查、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作出中止决定的,北交所向相关方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在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间作出中止决定的,北交所在网站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北交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产权转让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北交所根据转让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北交所可以延长中止期限。
  第十条 产权转让中止期间,北交所可以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组织相关方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北交所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违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北交所在中止期限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调解情况,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受让资格、扣除保证金等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北交所应当尽快恢复交易,并出具书面意见。转让项目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中止的,恢复交易后的继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北交所网站上的累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交易各方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北交所可以作出产权转让终结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北交所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一)标的企业主要资产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
  (二)转让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转让进程,经北交所催办仍不作为的;
  (四)自首次信息披露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五)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终结的;
  (六)经确认产权转让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终结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通过经纪会员提交申请的,经纪会员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北交所在收到终结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必要时向相关方进行核实,并在相关情况审核、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结。
  北交所决定终结产权转让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方出具终结决定书,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北交所作出不予终结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因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违规造成产权转让中止或终结的,违规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争议调解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争议调解行为,根据北交所《盈禾体育》,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产权转让争议,是指在北交所进行的产权转让活动,因交易一方或与产权转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存有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矛盾或纠纷。
  本细则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因产权转让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一方或其他相关主体。
  本细则所称的被申请人,是指争议指向的相对方。
  第三条 申请人认为在北交所进行的产权转让活动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规违约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向北交所提出调解申请的,适用本细则。
  争议调解事项影响产权转让项目进程的,应当中止或终结产权转让项目。
  第四条 产权转让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北交所作为产权转让争议的调解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
  申请人认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北交所提出产权转让争议调解申请:
  (一)对信息披露内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确定及成交方式选择等有异议的;
  (二)交易相对方行为涉嫌违规的;
  (三)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四)北交所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申请人为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委托经纪会员提出争议调解申请;申请人为债权人、职工等相关利益方的,可以委托经纪会员或律师事务所提出争议调解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产权转让争议调解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盈禾体育》;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北交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代理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第八条 北交所应当自收到《盈禾体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 北交所应当在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的基础上,促成相关各方化解矛盾。如争议事项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争议双方均接受调解的,可由北交所约请争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完成调解程序。争议调解的期限,一般为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因当事各方未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终止。
  第十条 产权转让争议调解协议,可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项和请求;
  (三)调查核实的过程和事实情况;
  (四)调解方案;
  (五)双方执行调解方案的约定及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在产权转让争议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请求或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隐匿、伪造证据。申请人未能在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争议调解申请。
  第十二条 因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违规违约以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争议调解协议,影响产权转让正常进行,造成北交所或交易相关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根据北交所《盈禾体育》,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其他股东”,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种方式:
  本规则所称场内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其他股东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就标的企业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本规则所称场外行权,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其他股东,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在规定的期间内,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第四条转让方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一般包括:
  (一)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
  (二)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按照本细则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其他股东应及时关注北交所网站,查阅项目公告信息。
  上述内容均已在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协商文件中载明的,转让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条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在提交《盈禾体育》时,应向北交所书面承诺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已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
  (二)将在《盈禾体育》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三)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其他股东选择场内行权的,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盈禾体育》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并按照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只征集到其他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若只有一家其他股东选择场内行权,该股东将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履行成交手续;
  (二)若两个及两个以上其他股东选择场内行权,由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但转让方与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以协商方式确定受让方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信息披露期满后同时征集到其他股东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则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产生一个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且只有一个其他股东场内行权的,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在转让底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价,该报价即为最终报价。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就最终报价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当场未表态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且只有一个其他股东场内行权的,则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就竞价产生的最终报价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当场未表态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若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就(一)、(二)项所述情形,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先行产生最终报价后,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就最终报价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及以上其他股东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选择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已受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第十条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但未产生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或者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均放弃行权的,转让方应在标的企业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未选择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告知要求行权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间内应向北交所办理行权事宜。
  第十一条选择场外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收到转让方征询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转让方的要求通知北交所,并提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场外行权的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逾期未表态的,则报出最终报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第十三条场外行权的其他股东要求行权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若只有一个其他股东要求行权,该股东将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履行成交手续;
  (二)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其他股东要求行权,由其他股东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转让方将对标的企业债权或其他资产与股权进行捆绑转让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一并受让其债权或其他资产。
  第十五条转让方应将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及送达证据提交北交所备查。
  第十六条转让方要求其他股东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项目,应当取得标的企业所有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向北交所就其要求其他股东只能场内行权作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标的企业章程另有约定,或者标的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但在其章程或协议中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相关内容的,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十八条非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网络竞价行为,依据北交所《盈禾体育》、《盈禾体育》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交所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北交所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获得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的竞价方式。除涉及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的竞价方式。除涉及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权重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按照转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布的评分体系,由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按照相应权重对竞买人响应的受让条件形成分值,将综合分值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涉及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产生最高报价方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盈禾体育》和《盈禾体育》(以下称《盈禾体育》)的相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五条 北交所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为网络竞价提供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经纪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网络竞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北交所执行相关规定,协调处理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在确定竞买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盈禾体育》的制作并提交北交所审核。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的,经北交所同意,《盈禾体育》的制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盈禾体育》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拟签订的《盈禾体育》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盈禾体育》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盈禾体育》中应当确定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的,自《盈禾体育》发出之日起至竞买文件提交截止日,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竞买人的经纪会员应当协助竞买人根据《盈禾体育》的要求制作竞买文件。
竞买人应当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盈禾体育》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盈禾体育》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人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经纪会员未认真核实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经纪会员将竞买文件提交至北交所并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应当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方可参加网络竞价。北交所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逾期提交或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竞买资格。
第九条 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后,向受让方出具《盈禾体育》,并通知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
《盈禾体育》、《盈禾体育》、竞买文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当终结:
(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竞买文件少于《盈禾体育》规定数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经北交所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在北交所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自行报价。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报价期限,其中自由竞价期一般不少于5分钟,限时竞价周期一般不少于2分钟。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下一次报价应当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当前报价。每次加价应当为《盈禾体育》确定的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十三条 报价时间截止,当前报价方即为最高报价方。报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本次网络竞价终结。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四条 竞买人应当在北交所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进行一次报价。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最高报价方。
第十五条 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报价活动结束后,北交所应当在网络竞价系统公示报价记录。
第三节 权重报价
第十六条 评分体系由权重指标和指标分值构成,并在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布。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涉及的各项综合因素,设定权重指标及各指标的分值。  
权重指标一般包括受让价格、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技术支持能力、财务能力等内容。其中,受让价格的分值一般不低于总分值的50%。
第十七条 竞买文件的有效性由网络竞价系统中设置的评分体系决定。发生下列情形时,竞买文件无效:
(一)竞买文件未完全响应《盈禾体育》约定的交易条件的;
(二)竞买价格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的;
(三)评分体系规定竞买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网络竞价系统根据评分体系,对有效的竞买文件打分形成初步结果,各竞买人在《盈禾体育》规定的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通过竞价修正分值,形成最终报价结果和分值,得分最高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产权转让需要采用其他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由北交所根据产权转让项目特点,制订专项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网络竞价活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产权转让中的动态报价行为,依据北交所《盈禾体育》及《盈禾体育》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交所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报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次工作日零时起,由北交所依据公告中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买人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涉及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四条 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次工作日零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的上午10时止;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2分钟。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按照公告中的约定延长公告时间或在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
  转让方延长信息公告期限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每次延长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时间的,信息披露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转让方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北交所是动态报价的组织方,为动态报价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经纪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动态报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北交所执行相关规定,协调处理在动态报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 动态报价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 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在提交《盈禾体育》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的同时,应当提交拟签订的《盈禾体育》样本。
  转让方须在《盈禾体育》中明确列示该产权转让项目设定的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时间、加价幅度及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盈禾体育》等内容。
  第九条 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项目,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限内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盈禾体育》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意向受让方应当同时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提交签署的《盈禾体育》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经纪会员负责核实意向受让方所提交的材料,经纪会员未认真核实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项目,交易双方均应当接受并遵守北交所《盈禾体育》(以下简称“《盈禾体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北交所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并确认保证金到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核,并向意向受让方发出《盈禾体育》。
  第十三条 获得受让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随即成为竞买人。竞买人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动态报价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第十四条 动态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动态报价活动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报价方成为该次动态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十五条 各竞买人应当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应价。各竞买人均未应价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和《盈禾体育》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涉及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动态报价产生最高报价方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交所《盈禾体育》和《盈禾体育》的有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十七条 北交所在确认受让方后,向受让方出具《盈禾体育》,并通知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
  《盈禾体育》及《盈禾体育》是《盈禾体育》的组成部分。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盈禾体育》。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北交所作为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方,有权对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受让方、经纪会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十九条 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非国有产权转让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产权转让中的拍卖行为,依据《盈禾体育》、北交所《盈禾体育》及《盈禾体育》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获得资格确认,参加拍卖竞争产权转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北交所认可的,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北交所相关规定。
  第四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北交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在北交所受理信息披露申请前,与拍卖机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北交所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出信息披露申请,提交《盈禾体育》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委托北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七条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期;
  (二)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规则及说明;
  (七)拍卖的特别事项。
  拍卖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北交所应当对转让方和拍卖机构提交的信息披露内容、拍卖公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拍卖机构同时在北交所认可的报刊和北交所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同时发布,意向受让方向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在拍卖机构办理了竞买登记。
  第九条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北交所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拍卖机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其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产权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按照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持北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第十一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拍卖机构应当在办理竞买手续时向意向受让方说明拍卖实施的规则和要求。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不举行拍卖,由北交所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组织实施交易。信息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产权转让终结。
  第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五条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六条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涉及到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拍卖规则及说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十八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当场与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转让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应当制作拍卖报告,并附拍卖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交北交所存档。
  第二十条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应当按照北交所交易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通过北交所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买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二十一条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北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二条拍卖机构在主持产权转让拍卖过程中,应当接受北交所的监督和指导,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产权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转让方、竞买人、买受人、拍卖机构、经纪会员在产权转让拍卖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招投标行为,依据《盈禾体育》、《盈禾体育》、北交所《盈禾体育》及《盈禾体育》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在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获得资格确认,参加投标竞争产权转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北交所认可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北交所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在北交所受理信息披露申请前,与招标代理机构、北交所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北交所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经纪会员的名称、住所;
  (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实施时间、地点;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五)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送北交所和招标人审查;
  (三)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标前澄清与答疑;
  (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六)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八)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十)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北交所审查;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盈禾体育》。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转让标的名称、地点,投标文件编制和提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返还时间和方式等;
  (二)产权交易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三)转让标的详细说明;
  (四)转让标的受让条件,重要的商务及受让条件应加注提示标记;
  (五)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等。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和经纪会员一般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北交所和招标人审核。北交所会同招标人在接到招标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和经纪会员。
  第九条招标文件经审核通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等相关内容应当与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等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织投标人对转让标的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三条招标人、经纪会员、招标代理机构和北交所应当对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招标文件后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终结招标程序:
  (一)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时,无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全部为无效的;
  (三)投标人提交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数量的;
  (四)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终结产权招标转让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招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结情形出现的。
  出现上述情形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北交所,并说明相关事由和处理意见,由北交所作出终结招标程序的决定。招标程序终结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各投标人。
    第十五条投标人的经纪会员应当协助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三)受让方案(如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企业资产重组计划和企业长远发展规划等);
  (四)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文件;
  (五)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投标人应当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提供不真实数据或作出不诚实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当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装订、密封,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二十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前,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函、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约定的受让要求的;
  (二)投标价格低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的转让底价;
  (三)出现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开标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期间为评标阶段,评标过程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北交所、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定向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该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内容和标准,遵循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评标原则,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判并打分,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中标候选人由评标委员会推荐。
  第三十条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开标、评标过程记录及相关资料,并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撰写评标报告并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同时报送招标人和北交所。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书面通知北交所和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北交所向中标人出具《盈禾体育》,并将招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盈禾体育》发出后,中标人的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北交所应当在招投标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他投标人的保证金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盈禾体育》。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盈禾体育》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北交所场内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应当通过北交所统一结算。交易双方签订《盈禾体育》,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北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七条招标文件发出之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随意终止招标程序、修改招标结果、不与确定的中标人签署《盈禾体育》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相互串通,违反招标文件评标原则确定中标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各种手段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时,投标人提交的交易保证金用于利益受损方的赔偿,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提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后,投标人坚持要求撤销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放弃受让的;
  (三)投标人被确认为中标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盈禾体育》的;
  (四)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投标人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北交所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招标程序和招标结果公正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经纪会员故意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证明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招投标活动完毕,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应当将招投标的所有文件送交北交所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增资行为,促进各类资本通过产权市场实现优化配置,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盈禾体育》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增资活动,参与增资活动的融资方、投资方等各方主体都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方是指通过北交所实施增资的企业,融资方应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依照本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本规则所称投资方是指依法参与增资,并被选定实施投资行为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方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 参与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推进增资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对接增资需求
  第五条 参与增资活动的投融资各方,均可向北交所或北交所会员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咨询,委托其提供政策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尽职调查等相关服务。
  第六条 融资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可通过北交所预披露增资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投资方。
  第七条 融资方预披露增资信息的,需向北交所提交《盈禾体育》及相关材料,预披露信息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增资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等内容。
  第八条 预披露信息在北交所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预披露信息发布期间,北交所及时向融资方反馈意向投资方征集情况,也可组织融资方与意向投资方洽谈,协助融资方修订完善增资方案。
  
第三章 受理增资申请
  第十条 融资方实施增资,一般向北交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盈禾体育》(含《盈禾体育》);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决策及批准文件;
  (五)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六)企业估值相关文件;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一条 融资方应在《盈禾体育》中充分披露企业基本情况、投资方资格条件、增资条件、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的方式,以及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一般包括:
  (一)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类型、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职工人数;
  (二)现有股权结构;
  (三)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第十三条 融资方可合理设置投资方资格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可包括主体资格、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内容。
  第十四条 融资方可根据增资的目的,合理设置增资条件,一般包括:
  (一)拟募集资金总金额和各投资方募集资金金额(含区间);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三)各投资方占增资后企业的股权比例(含区间);
  (四)增资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
  (五)其他增资条件。
  第十五条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信息,一般包括:
  (一)审计报告、估值文件中的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增资目的;
  (三)募集资金用途;
  (四)增资后企业治理结构;
  (五)尽职调查的要求;
  (六)募集资金总金额和投资方家数超出或不足时的相关安排;
  (七)融资方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融资方应在《盈禾体育》中明确择优选定投资方的方式,融资方可单独或组合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择优选定投资方。
  第十七条 融资方可在《盈禾体育》中提出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的要求,并披露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十八条 北交所在收到增资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融资方提交的增资申请材料、信息公告内容等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布增资信息。
  
第四章 发布增资信息
  第十九条 北交所将增资信息在北交所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公开征集意向投资方。
  第二十条 增资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北交所网站首次信息公告的次日为起始日。
  国有企业增资信息发布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增资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可按照信息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期间,融资方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增资活动可能产生影响时,融资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北交所。北交所可根据融资方的申请补充、中止或者终结信息发布。
  补充信息发布的,信息发布期限连续计算,补充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中止信息发布的,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待相关影响确定或消除后,可恢复信息发布。恢复后的继续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公告期不少于《盈禾体育》中约定的发布期限。
  
第五章 登记投资意向
  第二十三条 增资信息发布期间,意向投资方可到北交所查阅增资项目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意向投资方应在信息发布期间向北交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盈禾体育》;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决策及批准文件;
  (五)《盈禾体育》要求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北交所对提交《盈禾体育》的意向投资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融资方。
  第二十六条 投融资各方经协商,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第二十七条 北交所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通知融资方。
  第二十八条 融资方应在收到审核意见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北交所出具对意向投资方的资格确认意见,对意向投资方资格不予确认的,应提供合理理由。
  第二十九条 北交所应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各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应按照《盈禾体育》要求,将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
  
第六章 择优选定投资方
  第三十条 融资方需要通过北交所在合格意向投资方中择优选定投资方的,应在产生合格意向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择优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 北交所协助融资方按照择优实施方案选定投资方。
  采用竞价方式的,各合格意向投资方参与竞价,以竞价结果确定投资方。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融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谈判小组,分别与各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和报价,择优选定投资方。
  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的,融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评议小组,对各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议,择优选定投资方。
  第三十二条 融资方在择优选定投资方后3个工作日内,对择优结果进行确认。
  
第七章 出具增资凭证
  第三十三条 在确定投资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北交所向投融资各方出具《盈禾体育》,融资方一般在收到《盈禾体育》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盈禾体育》约定的增资条件及择优结果,安排新老股东共同签订《盈禾体育》,并交北交所存档。
  第三十四条 北交所在收到《盈禾体育》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盈禾体育》。
  第三十五条 投资方根据《盈禾体育》的约定缴付出资,北交所可提供相应的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十六条 北交所在网站对增资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通过北交所征集合作方发起新设企业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北交所。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5年10月16日起试行,原《盈禾体育》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