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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策/法规
北京市破产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时间:2022-02-11 | 地点: | 来源:破产法维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市政府《盈禾体育》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法治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北京市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深化破产制度改革,防范市场风险,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用好市场机制和市场力量,提高企业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为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新活力。
   二、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一)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1.完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加快推动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题,积极鼓励人民法院建立破产程序启动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广应用破产申请格式材料,严禁设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及时启动破产程序。探索设立财政支持与市场化筹集相结合的破产援助资金,加快推进无产可破或者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启动破产程序,提升破产程序启动效率。进一步规范对当事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告知和征询流程,严格落实受理审查时限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及时进入破产程序,促进执行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2.优化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繁简分流制度改革,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案情简单的破产案件加大快速审理机制适用力度,实现应用尽用,大幅压减破产程序用时。修订《盈禾体育》,明确适用简易破产程序案件的条件和标准。建立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明确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提高复杂主体破产程序效率,保护债权人依法公平受偿。推动建立破产程序涉刑事协调机制,研究出台刑破交叉处理规则,规范破产案件中涉嫌犯罪线索的移送和审查程序,明确刑事立案标准,依法及时立案并加大侦办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3.建立健全企业挽救制度。深入开展破产法治宣传和培训,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挽救理念,切实解决企业破产污名化问题,引导具有市场前景但因经营管理不善等陷入困境的企业,主动选择并充分利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预重整制度脱困重生。完善困境企业挽救制度,针对制度供给薄弱环节,建立健全相关规则,促进企业挽救工作深入开展。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庭外协议重组,完善预重整信息披露、预表决和预重整方案司法审查规则,实现庭外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强化重整制度的规范适用,严格落实重整计划审查批准规则,防止滥用强制批准权。优化重整企业管理模式,明确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间的权利界限,加强对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间职责分工的司法指导,注重发挥债务人和具备专业资质能力人员在重整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便于重整企业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股权变更机制,允许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解除对原股东所持重整企业股权的查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重整企业股权融资创造条件。支持人民法院出台中小微企业重整挽救规则,明确适用范围,确立中小微企业重整价值判断标准,简化申报材料,畅通中小微企业重整快速启动渠道,降低挽救成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4.切实落实破产企业财产保全解除制度。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协调机制和破产案件府院联动信息平台。破产案件经本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直接或通过信息平台向法院申请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协调,破产管理人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即可处置被查封财产。处置后依据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文件办理解封和资产过户、移交手续。资产处置所得价款经与查封单位协调一致后,统一分配处置。(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海关、北京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持续推进个人破产研究与探索

5.研究探索自然人破产制度。结合国家个人破产立法进程,重点围绕个人破产适用范围、程序设计、债务豁免、自由财产、失权与复权规则等内容开展制度研究。探索推动设置个人破产行政管理机构和个人破产管理人,确保相关立法及时有序落地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高级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强化府院联动机制作用

6.构建高效顺畅的企业破产与市场主体退出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市区政府部门和人民法院协调联动力度,加大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政府部门积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在信息查询、涉税办理、资产处置、登记注销、信用修复等方面持续推动体制机制改革,为破产审判提供便利化服务。针对破产处置中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合作研究,加强定期会商和协调,推动困境企业有效挽救和有序退出。(市发展改革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7.加强府院联动信息化建设。搭建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破产信息在政府部门、人民法院、管理人之间互联互通,提升破产办理质效。(市发展改革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8.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建设。支持人民法院充实破产审判力量,强化破产审判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选任制度。加强破产审判人员培训,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定期开展破产审判业务培训。完善破产法官工作考核规则,制定破产案件单独考核办法,科学评价破产法官工作质效,合理发挥绩效考核导向激励作用。鼓励人民法院组建金融破产审判团队,提高金融破产案件审判能力。(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五)加强破产中介机构建设

9.加强管理人协会建设。强化管理人协会组织建设和日常管理,设立专职秘书长,积极发挥协会自律作用。提升管理人协会行业管理能力,进一步扩大管理人协会会员范围,允许律师、会计师等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加强管理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制定管理人执业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则,促进管理人依法勤勉高效履职。建立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服务系统,加强与人民法院审判数据对接,提升协会信息化水平。建立管理人常态化培训机制,开展执业培训,提升管理人执业能力。(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0.完善管理人履职保障制度。研究制定推动管理人依法履职意见,围绕开立账户、便利查询、登记注销等方面,推出一批便利化改革举措,为管理人更好履职创造条件。拓展管理人查询范围,允许管理人委托自然人,依法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土地、房产、车辆、纳税、企业经营、社保等涉及破产企业相关财产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1.加强管理人管理考核。制定管理人评价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管理人分级和名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建立管理人分级管理机制,制定分级管理办法,提高管理人履职能力与破产案件审理需求匹配度。建立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管理人履职情况和破产审判工作需要对管理人名册实行增减、分级调整并及时公示,提高管理人履职积极性。完善管理人选任制度,提高摇号选任的公开透明度。(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完善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

(一)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12.探索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程序和路径。严格落实国家对问题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破产退出过程中处置程序和机制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问题金融机构采取整顿、托管、接管、撤销、促成重组等处置措施,实现被处置机构恢复正常经营或平稳有序退出。加快探索建立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依法自主退出机制,明确退出过程中责任及协调推进制度。完善地方金融机构多层次退出路径,进一步明确自主解散清算、市场化自救重组、接管、收购承接、强制清算、盈禾体育、重整等退出方式的适用标准和适用条件。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专门机构在不良债权处置中的作用,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退出损失。(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落实)

13.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加大对金融领域债务代还、代理退保、反催收联盟等新形态黑产和灰产的惩戒力度,严厉打击借金融机构退出时机侵害金融消费者的不法行为。建立健全地方金融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地方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地方金融机构解散退出时承担未清偿债务的承诺情况,便于公众知晓。(市公安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4.完善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机制。提升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管理效能,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完善“冒烟指数”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大数据监测预警,提前预判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5.健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机制。指导和督促地方金融机构制定和完善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明确地方金融机构退出前风险处置触发条件、处置程序和应急措施,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落实国家要求,推动符合条件的辖内法人银行保险机构制定针对危机情景的恢复和处置计划,保障银行保险机构在重大风险发生时有序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在自救无效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得到依法快速处置。(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完善国有企业破产退出机制

16.加快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盈禾体育”。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盈禾体育”生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对仍有发展前景和有一定发展资源的国有“盈禾体育”,鼓励通过破产重整实现重生;对长期停产停业、救治无望的国有“盈禾体育”,采取“一企一策”方式解决退出过程中实际困难,加快破产进程。(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17.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支持市管劣势国有企业存量土地房屋资产依法依规进行转移登记。推动劣势国有企业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房屋资源,加快低效楼宇和老旧厂房改造升级,促进企业更好发展。(市国资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健全企业破产预警机制

(一)强化企业信息披露义务

18.强化企业信息披露机制。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的责任要求,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强化公众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推动退市公司、高风险公司通过资产重组或破产重整程序盘活资产。强化企业在陷入财务困境时及时向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利益相关方权益。鼓励非公众公司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国有企业参照公众公司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发现重大经营风险,推动风险及时化解。(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开展企业破产监测预警

19.完善企业破产监测预警机制。依托北京市大数据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库等信息平台,加强对一定债务规模以上企业债务风险的监测,加快一定债务规模以上企业的负债、担保、涉诉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公开和部门间共享。完善重点企业破产风险防范机制和风险处置应急预案,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属地政府做好本领域重点企业债务风险、经营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破产风险防控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完善企业破产关联权益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网

20.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加大协调联动力度,积极稳妥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切实保障退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台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服务工作指引,研究制定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待遇支付,参保人员社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职工人事档案接转等政策文件。(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利益

21.促进金融债权人依法参与企业破产。鼓励金融债权人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化解市场主体债务风险,防范、制止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支持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依法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相关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充分尊重和发挥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协调协商作用,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协调,配合管理人制定公平合理的重整计划及债权受偿方案。鼓励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危困企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产品,合理拓展与企业结构调整相关业务,加强综合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参与企业重整。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为维持持续经营依法向金融企业融资所形成的到期债权,属于共益债务的,允许破产财产清偿。(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高级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22.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机制。坚持国有资产市场化定价原则,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严格执行资产评估、交易等国资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完善配套政策

(一)建立企业破产公示制度

23.推动企业破产信息共享公示。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将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程序的受理、办理、终止、终结等相关基本信息与信用主管部门共享。在盈禾体育程序终结以及重整或和解程序终止前,非经人民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不得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等变更手续。(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和信用记录制度

24.建立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对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批准重整计划等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制定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办法,对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即可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允许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帮助重整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市税务局、市高级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落实)

25.完善破产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对企业破产过程中恶意逃废债特别是恶意逃废职工债务、过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依法依规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企业破产过程中偷税、逃避缴纳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公布。(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北京市税务局、北京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优化纳税服务

26.优化企业破产税收服务环境。提高破产企业税务办理便利度,允许管理人在“首都之窗”破产企业线上查询窗口或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信息”窗口查询破产企业税务信息。制定《盈禾体育》,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报材料,规范破产企业税务办理流程。开展税收政策解读和精准宣传辅导,落实亏损弥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政策,保障破产企业税收合法权益。(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创新资产处置政策

27.完善资产处置市场化方式。充分发挥多元化资产处置平台作用,有效利用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专业交易平台,发挥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为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创造良好市场基础。(市国资委、北京证监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28.完善企业退出涉及的市场交易制度。依法支持重整上市公司通过重大资产交易安排、股份发行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落实上市公司常态化退市制度,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完善上市公司重整价值识别机制,细化上市公司重整流程。(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29.完善房地产处置机制。出台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相关办法,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整栋房屋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允许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各相关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30.完善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机制。允许管理人申请将拟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纳入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可以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划拨土地,经区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可对拟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地价款进行评估,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缴地价款进行审核,财产拍卖中对应缴地价款和受让人资格进行披露。在破产财产拍卖后,依管理人意见、成交确认书等文件,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由受让人交纳地价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将房地产登记至竞得人名下,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按照税收有关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31.完善机动车处置机制。推动完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沟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破产企业名下登记的下落不明机动车,允许管理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暂停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机动车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及时通知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切实提高机动车处置效率。(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组织保障

32.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市、区两级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协调机制,完善工作体系,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通力合作,着力解决好跨层级、跨部门协同改革问题,确保改革一体化推进。 

33.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各部门要明确任务,压实责任,研究制定各领域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推进破产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要加强对破产改革工作的督查考核,通过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等多种方式,对各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并将结果纳入政府日常履职绩效管理。

34.加强宣传培训。各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和解读改革政策,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和做法,引导社会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破产文化。协调机制对标国际国内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开展面向法官、管理人、金融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多层次、多领域培训,打造国际化、专业化的破产从业队伍;各区、各部门加大对一线人员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通过定期开展线上线下业务测评等方式,提升一线人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35.落实资金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主管部门涉及破产工作的经费保障。

附件:北京市破产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