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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策/法规
北京高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
时间:2022-03-02 | 地点: |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为规范北京法院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制度,激励和督促管理人依法勤勉履职,保障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高效,根据《盈禾体育》《盈禾体育》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考核主体和对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对本市管理人名册内的管理人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情况组织考核。

第二条(考核原则)管理人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全面的原则,考核结果应当客观反映管理人的履职情况、专业能力和工作效果。

第三条(组织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的管理人考核委员会,由主管商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民二庭负责人及相关法官、中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商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民二庭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日常工作由民二庭负责。

考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相关工作;

(二)对管理人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核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年度考核结果、向考核“不称职”的管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并提出相应指导意见;

(三)对本办法的修改提出意见建议,并提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

(四)讨论审议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议事规则)考核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由组成人员过半数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持多数意见的委员未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不能形成考核委员会决议的,应再行提交考核委员会讨论。

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提请考核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组织召开。

第五条(回避情形)考核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考核的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考核的管理人的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考核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考核的情形。

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第六条(评价周期)管理人考核采用年度评价方式,每个自然年为一个评价周期,一般于次年第一季度作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

第七条(评价分值构成)管理人年度评价结果由年度个案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年度个案评价总分为85分,以考核年度内的个案评价平均分×85%得出,年度综合评价总分为15分。

第八条(评价主体)个案评价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做出。年度综合评价由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做出。

管理人年度评价结果由考核委员会核定。

第二章 个案评价

第九条(个案评价内容)个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人在具体案件中履行法定职责的忠实勤勉程度、专业能力水平和实际履职效果。法官作出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复杂性、管理人承担的职业风险大小及费用保障情况等因素,必要时可以就管理人履职情况询问管理人工作人员、破产企业债权人等参与破产案件的有关人员。

第十条(联合管理人的评价)两家以上中介机构联合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整体接受个案评价,个案评价结果分别适用于每家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个案评价范围及方式)个案评价范围包括评价周期内已审结案件及未审结案件。

已审结案件一般于结案后三十日内做出评价,未结案一般于次年一月底前做出评价。

个案评价由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部分组成。

客观标准评价内容为管理人内部管理、一般职责、特殊职责。缺少部分履职环节的案件及未审结的案件,在评分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涉及的履职环节和履职情况综合作出评价。

主观标准评价主要考察管理人实际履职效果,分为加分项和减分项,在客观标准得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减分。

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得分之和为管理人个案评价总分。

第十二条(“不合格”案件复核申请权)

个案评价总分在70分以下(不含本数)的为“不合格”案件,其他则为“合格”案件。

对于 “不合格”案件,合议庭应当自个案评价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被评价的管理人。管理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申请复核。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应另行组织合议庭开展复核工作,并于复核结果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被评价的管理人。

第十三条(个案评价汇总)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院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个案评价结果报送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第三章 年度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年度综合评价内容)年度综合评价主要根据管理人在评价周期内开展的与破产有关的队伍建设、营商环境建设、学术活动以及参加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有关活动等情况作出。

第十五条(协会辅助职能)管理人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提交上一年度综合评价相关材料。协会综合有关情况开展自评工作,并于二月底前将相关材料及自评情况提交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管理人年度参加协会相关活动和对协会工作提供支持的情况,应由协会出具情况说明。协会认为管理人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年度评价结果的积极或消极事由的,应于次年二月底前向市高级法院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

第四章 年度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年度评价结果分数排名位于在册管理人前20%且当年个案评价无“不合格”案件的,该管理人年度评价结果定为“优秀”;

年度内两次个案评价为“不合格”的,该管理人年度评价结果定为“不称职”;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其他管理人年度评价结果定为“称职”。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公开)北京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年度评价结果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网站等网络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运用)管理人年度评价结果作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进行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年度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本市法院以竞争方式进行的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

管理人连续两年年度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应从北京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办法准用)本市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参照适用本办法进行考核。

本市法院依法指定外地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的,参照本办法对其进行个案评价并记录在案,评价结果作为其是否能够再次在本市承接破产案件的参考。

第二十条(试行日期)本办法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