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费用参考标准

费用参考标准
破产费用
时间:2007-06-01 | 地点: |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一、定义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
1、《盈禾体育》  (节选)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2、《盈禾体育》  (节选)
第四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37、(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为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案件的申请费;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138、(破产案件申请费)破产案件申请费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盈禾体育》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破产案件申请费不预交,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139、(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包括:
1)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工资;
2)破产程序期间债务人财产、设施的保管、维护、仓储、运输、保险等费用;
3)催收破产企业债权所需费用及诉讼中发生的费用;
4)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140、(债权人会议费用)召开债权人会议所必需的会场租赁、材料、通讯等费用应列入破产费用。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列入破产费用。
141、(债权人委员会的费用)债权人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费用,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或者授权,可以列入破产费用。
142、(破产前的清算费用)在债务人破产案件受理前,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符合本规程关于破产费用范围的规定的,可以列入破产费用。
债务人为金融机构的,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尚未支付的行政处置费用,可以列入破产费用。
14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欠付的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145、(清偿的执行主体)破产费用的支付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应将清偿的项目、时间、数额等列清单记明,并定期向人民法院通报。
146、(审查申请费用的垫付)债权人为破产申请人的,案件受理前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所发生的通知债务人等必要的费用,由债权人垫付。
147、(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即使债权申报期未届满,亦可申请。
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149、(控制破产成本)破产程序中应尽量降低破产成本。各种破产费用的支出要按照保证工作需要的最低标准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盈禾体育》   法释〔200223   (节选)
十一、关于破产费用
第八十八条破产费用包括: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三)债权人会议费用;
(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按照《盈禾体育》预收案件受理费。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
第九十条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第九十一条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